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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4月起實施 查封單位無故拖欠工資
2009-03-23 09:23:11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王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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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黑中介
違法之風 舉報實名

    

  東北網3月23日訊 2001年全省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共受理群眾投訴舉報案件1716件,2008年為3477件,案件數同比增長102.6%%,且惡性案件、群體性案件較為突出。由於目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環境非常復雜,執法手段不強,執法措施不硬,發揮不了威懾和懲戒作用,特別是對一些惡意拖欠勞動者報酬、惡意欠薪逃匿、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遏制和糾正,使得檢查工作常常查而無效,處而無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維護。

  《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將於4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將勞動保障監察范圍擴大到了勞動者就業、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參保繳費等方面,並明確了各類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單位的懲處力度,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醫保定點藥店首進監察范圍

  《條例》第二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也依照本條例執行。

  這也是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藥品零售藥店首次被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

  鼓勵實名舉報

  依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舉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形式,鼓勵實名舉報。

  用人單位須提供與投訴有關證據

  依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拖欠勞動報酬的投訴時,投訴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投訴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投訴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證據材料認定事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無故拖欠工資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扣押勞動者證件每扣一人罰二百

  大學畢業生小張與一家經營電腦銷售的電子公司簽訂二年勞動合同,電子公司要求小張上繳其畢業證和學位證。而後雙方發生勞動糾紛,公司扣押小張的畢業證拒不退還,小張據此投訴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條例》第三十三條對以上情況做出了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是不允許收押勞動者資格證件或者學歷證書的,如果扣押以上證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並按每扣押一人證件處以二百元的標准罰款。同時,對於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為也要處以相應罰款。

  是否受理投訴五日內做決定

  依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舉報、投訴,應當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吊銷許可證應告知當事人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符合聽證條件罰款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違法延長工作時間拒不改正單位嚴罰

  《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休息休假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其支付工資報酬。

  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罰五千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全部退回,並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五千元的標准處以罰款;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一萬元的標准處以罰款,並由有關部門吊銷許可證或者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特定崗位責任

  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允許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或者財物,但是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用人單位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不利於監管的特定崗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原則下約定相應的責任事項,並自約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備案審查,發現雙方約定的責任事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顯失公平的,應當責令予以改正。

  若想投訴先寫文書

  依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投訴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投訴人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人員制作筆錄,並由投訴人確認。

  無故欠薪不繳社保查封扣押等價財物

  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職業介紹機構騙取求職者中介服務費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行為,或者轉移財產、主要負責人逃匿的,經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物。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封、扣押有關單位的財物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相關人員到場,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並告知應當享有的權利。

  查封、扣押後,有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所得款項用於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社會保險費等有關費用。

  不辦社會保險最高罰一萬

  《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黑中介最高罰五萬沒收違法所得

  《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介紹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