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3日訊 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按2007年下發的《關於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統籌有關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部分符合相應認定條件和認定標准,且已被納入醫保參保范圍的破產、困難企業和改革廠辦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在企業進行參保條件認定後,個人未按指定時間參加醫保住院醫療統籌的,本月起可繼續按這項參保政策進行參保,符合條件人員須在6月30日前辦理。
據介紹,按規定符合條件的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時,須進行企業條件和退休人員條件的認定。符合條件的企業,需持原有認定手續,為尚未參保的破產、困難企業和改革廠辦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辦理參保手續。參保繳費時,在2001年4月1日前實施破產的企業,其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政府全額補貼、個人不繳費;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個人支付5632.5元,政府補貼8448.75元。企業破產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2004年8月1日前辦理退休的,也可參保享受相應待遇,但需個人全額支付14081.25元。
參保後,參加住院醫療統籌的退休人員不建立個人賬戶,按照市勞動部門近日出臺的醫保惠民政策,其住院醫療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原來的80%調整到與普通參保企業退休人員相一致的待遇水平。繳費滿一年後,還可申請市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待遇資格。此次參保的退休人員,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繳費標准每人每月5元,繳納到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時終止。
新聞鏈接
參保退休人員認定條件為,須是2001年4月1日市醫療保險改革啟動前,經批准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已享受到醫療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包括在內);《意見》實施前,有正式就業手續、經批准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意見》實施前,按規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企業中享受基本生活費的退休人員;及中斷繳費停保的國有、集體企業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