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3日訊 記者從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按2007年哈市有關部門下發的《關於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統籌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部分符合相應認定條件和認定標准,且已被納入醫保參保范圍的哈市破產、困難企業和改革廠辦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在企業進行參保條件認定後,個人卻未按指定時間參加醫保住院醫療統籌。從本月起,開始辦理醫療保險,符合條件人員須在6月30日前辦理。
《意見》規定,符合條件的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時,須進行企業條件和退休人員條件的『雙認定』。其中,企業認定條件為:在2001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實施破產的,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國有企業;在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2006年底前連續虧損2年或停產6個月以上的,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國有、集體企業;按哈社保辦發【2005】46號文件規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且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集體企業;2006年底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連續虧損2年或停產6個月以上,該《意見》實施之日前因無力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連續欠費停保3個月以上的國有、集體企業。本意見實施後,欠費停保的企業不在本意見實施范圍內。
參保退休人員認定條件必須是2001年4月1日哈市醫療保險改革啟動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國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已享受到醫療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包括在內);《意見》實施前,有正式就業手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國有、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意見》實施前,按照哈社保辦發【2005】46號文件規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企業中享受基本生活費的退休人員;及中斷繳費停保的國有、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需要持原有認定手續,為『錯過』參保的哈市破產、困難企業和改革廠辦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辦理參保手續。參保繳費時,在2001年4月1日前實施破產的企業,其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政府全額補貼、個人不繳費,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個人支付5632.5元,政府補貼8448.75元。企業破產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2004年8月1日前辦理退休的,也可參保享受相應待遇,但需個人全額支付14081.25元。
參保後,參加住院醫療統籌的退休人員不建立個人賬戶,其住院醫療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原來的80%調整到與普通參保企業退休人員相一直的待遇水平。繳費滿一年以後,還可申請哈市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待遇資格,經認定合格後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相關待遇。同時,此次參保的退休人員還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繳費標准每人每月5元,繳納到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