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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公務員有五種行為將受處分
2009-04-23 09:22:48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朱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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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3日訊 哈爾濱市紀委監察局20日發出通知重申,要嚴格貫徹執行《哈爾濱市征地拆遷工作中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確保棚戶區拆遷改造工作順利實施,有效規范哈爾濱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工作中的行為,維護良好的征地拆遷市場秩序。

  通知要求,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將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規定或者弄虛作假,制造、辦理和發放權屬證明等各種證照、證明,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與私建濫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及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組織或者參加聚眾鬧事,乾擾和阻礙征地拆遷工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不依法履行職責、貽誤工作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征地拆遷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規定委托或者指定評估、拆遷、拆除等單位承擔征地拆遷工作或者非法乾預其業務,或者對其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等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給征地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通知要求,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2009年市區部分區域棚戶區拆遷改造有關事宜的通告》的規定,停止辦理棚戶區拆遷改造范圍內,除棚戶區改造項目之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審批,停止辦理土地、房產、改變房屋用途、房產抵押、戶口遷移、戶口分戶、工商、稅務等登記。在棚戶區拆遷改造工作中,主管征地拆遷的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市紀委、市監察局移送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棚戶區拆遷改造規定行為問題,對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的問題而不移送的,將追究具體承辦人和主管領導責任。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