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經濟·旅游  >  經濟
搜 索
『振達』中介胡編朝向面積縮水 合同簽完房『走樣』
2009-04-24 08:36:46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李鵬遠 宋揚 李偉俏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4月24日訊 17日,哈爾濱市市民梅林看到哈爾濱世紀振達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振達』)刊登的宣傳信息稱,革新街一處南北朝向、使用面積52平方米的房產欲出售。買房心切的梅林到現場匆匆看了一眼房子便與『振達』簽訂了購房協議,結果簽完協議發現,該房子是東西朝向,房屋產權證上寫的使用面積只有41平方米,與宣傳信息有多處誤差。對此,『振達』業務經理稱,哈爾濱沒有正南正北的房子,房屋面積『縮水』是為了省物業費和包燒費改的,如果梅林想退房就得按合同賠償。

   宣傳:房子南北朝向使用面積52平方米

  據梅林介紹,他今年剛從外地來哈工作。17日,急於購房的他看到『振達』登出的一則出售二手房的信息,上面注明:『革新街中山路,52平方米,二室明廳,5/8樓,南北,90私、豪裝、家具家電。』還留有經紀人劉廣的電話號碼。看到這則房產信息後,梅林很感興趣,便與劉廣聯系。看房後,梅林對房子的地理位置和裝修很滿意,但因為他對哈市城市的方位感不夠熟悉,當時也沒有注意房子的朝向到底是東西還是南北。看房時,他認為房子的使用面積沒有52平方米,但中介業務員堅稱有52平方米。梅林還發現,這棟樓共有7層,而不是信息上所寫的8層,這讓他有些疑慮。

  現實:南北變東西使用面積縮水11平方米

  急於買房的梅林在工作人員的推薦下,於19日與『振達』簽訂了購房合同並支付了1萬元訂金。據梅林講,在簽合同當天,他和賣房者一直在商討房屋價格,對其他事情都忽略了,但他清楚記得當時賣方拿出的房屋產權證上寫明房子的使用面積是41平方米。中介業務員稱,該套房子是房改房,在產權證上把房屋面積改小是因為可以少交包燒費和物業費。梅林還看到,產權證上寫的房屋的建成年份是上世紀八十年代,不是1990年的房子。

  20日,梅林帶著一位住在附近的朋友來看房,朋友肯定地說,房子的朝向是東西,不是南北。


 

  針對房子朝向問題。記者諮詢了哈市南崗區房產交易所一位工作人員。記者稱房子位於革新街和雨陽街交口,房子的窗戶朝著中山路。工作人員介紹,中山路和革新街是垂直的,中山路是南北走向,革新街是東西走向,梅林的房子窗戶對著中山路,與革新街平行,也就是說房子是東西朝向。

  到此,梅林感覺自己被騙了,於是向中介提出退房。

  中介:哈市沒有正南正北的房子

  23日,記者與梅林一起來到位於大世界的『振達』中介,接待梅林的業務經理舒閩不在,對方在電話裡稱,哈爾濱的房子沒有正南正北的,多少都會有些偏差。梅林問再有偏差也不會把東西朝向偏成南北吧?舒閩在電話裡說:『這件事你到底想怎麼辦?』梅林稱想退房。『退房要按合同賠償我們的損失。』舒閩說。當梅林問起為何房屋宣傳信息寫的使用面積是52平方米,而產權證上寫的卻是41平方米時,舒閩仍然強調,產權證上的面積小是為了少交包燒費和物業費。

  律師:購房人可向法院起訴

  針對這一房產糾紛,記者諮詢了黑龍江仲法律師事務所律師閻兆明。據介紹,根據《合同法》第425條規定,中介公司在與委托人簽訂中介居間合同時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中介公司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並應當對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糾紛中,房屋中介作為居間人故意向購房人隱瞞房屋真實情況並提供虛假的房屋坐落、朝向、面積等,其行為嚴重損害了購房人即委托人的利益。

  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所以在此情況下,購房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該購房合同。對於購房人因此支付的相關稅費等過戶費用應由中介承擔。

[1]  [2]  下一頁  尾頁

責任編輯:路雲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