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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代擬稿
2009-04-24 09:24:58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王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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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4日訊 《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代擬稿起草完畢開始進入修改程序。針對市民較為關注的養犬該歸誰管、養犬收費、犬吠擾民等問題,條例(草案)作了明確規定。記者采訪了幾位起草本部法規的法律專家,對法規起草過程及立法目的進行全面解讀。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即日起就《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代擬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本報將繼續關注法規修改過程,並把市民關於《條例(草案)》代擬稿的意見建議進行梳理並報道。

  重點管理區禁止飼養烈性犬

  條例(草案)擬將養犬管理實行重點區和一般區分類管理。本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地區為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公安機關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實行強制免疫、登記制度,一般管理區內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制度。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經營性犬只養殖活動;舉辦犬只展覽、表演,應當經市、縣(市)公安機關批准方可進行;開辦犬只診療、美容、寄養、訓練等經營性機構,應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在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限養一只,禁止飼養烈性犬。單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的,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烈性犬的具體品種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專家解析】禁養犬只的規定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一般來說,對人們構成危險的犬只包括:攻擊性強的烈性犬只、烈性犬混種犬只、體型巨大並容易造成視覺恐懼的大型犬只等。危險犬只具有容易攻擊人類的特性,對人身造成傷害,不適合飼養。但是,本條例沒有將大型犬列入禁養犬只范圍,是因為很多大型犬性情溫順、對人類未造成威脅,一些外省市養犬條例已不將其列為禁養犬只。本條例順應立法潮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也未將大型犬列為禁養犬只。對於飼養烈性犬,單位和個人應有所區別,單位飼養的犬只一般都有防衛功能,所養犬只多為烈性犬,因此規定應有特定審批手續方可飼養。烈性犬的犬種和體型的確定較為復雜,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因此本條例沒有明確,而是授權公安機關會同畜牧部門確定並公布。

  八個部門協調管理

  為避免責任不清,條例(草案)對8個部門的管理職責和社會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負責辦理養犬登記;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縱犬傷人、犬吠擾民等違法行為;捕殺狂犬;收留棄養犬和流浪犬;負責犬只留檢機構的管理;建立養犬信息化管理系統等。

  ———畜牧部門負責對犬只進行免疫、檢疫;配合公安部門確定烈性犬品種;依法建立犬只免疫及疫病監測預警、預報信息系統;對犬只屍體的無害化處理等。

  ———城管部門負責查處因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查處街面流動售犬、佔道售犬等違法行為;對養犬重點管理區進行巡查,勸阻、糾正其他違法養犬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范犬只交易市場,取締非法交易場所;查處非法交易行為等。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狂犬病的疫情監控、預防工作;對人用狂犬疫苗的供應、注射進行管理;做好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傳教育工作等。

  ———價格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養犬有關的服務收費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文明養犬宣傳、基礎數據統計、管理信息通報等活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養犬管理工作。

  ———非政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制定養犬公約並監督實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養犬協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加強養犬人自律。


 

  【專家解析】本條規定為養犬管理機制體系的構建提供了根本准則,體現的是『多管齊下,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內在機理。同時,管理原則的確立對於本條例的可操作性和執行的具體效果又起著關鍵性的指導作用。

  關於執行的效果,只依靠政府部門的執法管理是不夠的,因此,本條例采用『重心下移』的方式,依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發揮關鍵作用,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以及動物保護組織、養犬協會等社會組織的協助管理職責,以彌補行政管理的不足。非政府組織參與管理是一條重要的原則。

  本條例還規定了養犬人自律和群眾舉報、投訴等社會公眾監督制度,這對於規范養犬、解決養犬爭議、加強養犬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因此,『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原則的確立,成為依法養犬、規范養犬、文明養犬和健康養犬的有效保證,這不僅體現了對社會公眾參與權的尊重,也表達了對養犬人自律自覺、積極遵守社會公德的期望。

  寵物犬強制免疫纔有『身份』

  條例(草案)規定,養犬人應當定期到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辦理犬只免疫證明。犬齡滿60日的幼犬應當進行初次狂犬病免疫,以後每滿1年免疫一次。持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申請,纔能為犬只辦『身份證』。公安機關要建立養犬登記電子檔案,檔案內容包括:養犬人姓名或名稱、居所及聯系方式,犬只照片,犬只的品種、主要體貌特征,免疫時間,違法養犬記錄等。

  【專家解析】犬只從出生就帶有狂犬病毒,在兩個月後,隨母體本身自有的免疫力消失後,就應該及時注射疫苗,防止其潛在危險性給人帶來傷害。而且,疫苗本身時效最長只有一年,因此要求養犬人每年都要履行對所養犬只進行免疫的義務。草案特別強調進行免疫要到畜牧行政部門批准的動物防疫機構,以保證疫苗質量,制止免疫環節的不法行為。草案代擬稿規定免疫費用應由財政、物價部門批准並監督。

  服務費初繳300元以後每年200元

  條例(草案)規定,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用,初次繳費每只300元,以後每年繳費為每只200元。管理服務費按年度收取。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人飼養扶助犬的、享受低保待遇的鰥寡孤獨老人養犬的,免繳養犬管理服務費;非營利性犬只救助組織收養流浪犬、遺棄犬的,收養期間免收管理服務費;被評選為年度文明養犬人、飼養絕育犬的,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養犬人再次養犬初繳費,持犬無害化處理證明的,公安機關應當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由公安部門征收,集中上繳國庫。養犬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專家解析】養犬管理必然會發生一定的人、財、物等資源的支出,如登記證、犬牌工本費、犬只芯片植入費、支持流浪犬的救助、文明養犬知識的宣傳以及其他費用。本條按照『用者付費』的原則,由相關部門對養犬的管理成本進行核算,收取管理費。

  犬只管理服務費的數額確定,要充分考慮養犬人的經濟水平、犬只管理的成本以及鼓勵養犬人積極登記等方面的因素,在養犬登記費用上,應該由政府組織(如以聽證會的形式)予以確定。

  出入高峰不得帶犬坐電梯

  本條例(草案)的制訂,加強了對養犬人行為的規范。草案規定,養犬人不得在公共樓道和電梯使用高峰期攜犬出入,但因犬只診療急需除外;攜犬時應當為犬束犬繩,帶嘴套,或者懷抱,或者裝入犬袋、犬籠;不得與他人爭道搶行;及時清理犬只的嘔吐物和排泄物;不得在樓道內為犬只梳理毛發、洗澡,搭設犬捨、放置犬籠等。

  在室外公共場所,養犬人應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繩長不得超過2米,主動避讓行人;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續吠叫或者在人員聚集處追逐嬉鬧。不得乘坐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員同意。


 

  【專家解析】養犬行為應規范化、合理化,不得侵佔共有空間,不得污染共有部分的環境衛生。公共樓道和電梯是居民居住的共有空間,是居民經常出入的地方,如果因攜犬外出沒有對犬只進行必要的約束,給公民帶來恐懼或不便就應加以管制。

  犬只外出是犬只生長和特性的需要,但會對他人以及公共秩序與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經常出現犬只追人、追車、對人吠叫不止的情況,對犬只出行問題解決不好,會影響養犬人與非養犬人的和諧相處以及社會秩序的安定。因此,本草案對犬只出行進行了規范,其立法目的既滿足犬只出行需要,又盡量減少因犬只出行對他人人身和社會公共秩序與安全造成的不利影響。

  不辦犬證罰1000—3000元

  條例(草案)規定,重點管理區未取得養犬登記證書擅自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犬只。利用敞開式陽臺飼養犬只或者在公共樓道內搭設犬捨、放置犬籠,未按規定使用犬繩、嘴套、犬袋、犬籠的,對個人將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養犬登記證書、收回犬牌。

 

  【專家解析】本條主要是懲處在重點管理區內無證養犬的人,因為他們擾亂了行政職能部門的管理秩序,發生損害無法問責,給社會和個人帶來麻煩,所以要重點打擊。針對目前哈市養犬秩序混亂狀況,本條例設專章對養犬人的行為規范作了明確規定。與前面養犬人的行為規范相對應,本條具體列舉了養犬人的違法行為,並追究其法律責任,以促進文明養犬,形成良好的社會公共秩序。

  不處理狗排泄物最高罰100元

  條例(草案)規定:未及時清理犬只在戶外公共場所的嘔吐物和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並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街面流動售犬、佔道售犬破壞市容管理秩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被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三次,或者被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的,五年內不准養犬。

  【專家解析】本條旨在促使養犬人增強養犬責任,主動及時清除犬只糞便,以保證廣大市民有一個良好的衛生環境。此外,本條例的指導思想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在市民是否養犬這個問題上,完全由其自由選擇。當然,養犬人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並遵守相應的規范,如果養犬人多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被行政管理部門多次處罰,說明其綜合素質太差,已不具備養犬的基本條件。同時,這條規定亦旨在加大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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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