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民生
搜 索
一女士買二手房糊涂簽合同為賣方付了千元稅
2009-06-09 09:48:3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原野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6月9日訊 近日,市民張女士向記者反映,她與哈爾濱嘉誠中介簽約購置了一套二手房,但在辦理手續時卻被告知需為賣方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張女士認為中介事先並沒有告知交費詳情,讓她有被忽悠的感覺。

  據張女士講,前段時間她在嘉誠中介選房時,看中了道裡區埃德蒙頓路一套20多平米的二手房,並以12.6萬元成交。在雙方交易時,中介工作人員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合同請張女士簽字,並告知買房時產生的費用由她個人承擔。張女士在瀏覽稅費一欄中看到有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多項稅種,中介人員表示這些只是合同的形式,真正存在的只有個人所得稅,張女士認為買方不涉及所得稅問題,便在合同上簽了字。

  領房產證前夕,張女士得知,若該房產權證在5年以內交易過,需繳納評估價1%的個人所得稅,她便和中介人員一起來到交費地點,經查證5年期限剛過,可免去這筆稅費,但因賣方名下有兩套房產,仍需繳納這1000元的個人所得稅。張女士認為自己沒有義務為對方納稅,但中介人員表示合同上已經做了明確規定,這筆款項由買方負責。在中介人員和賣方求證確有兩套房產後,張女士只好為此埋單,但她覺得簽約時中介沒有解釋這項稅費的細則和由來,有刻意隱瞞的嫌疑。

  嘉誠中介張經理表示,中介作為交易平臺沒有義務為顧客解釋法律常識,而簽約時張女士也沒有提出過多疑問,中介就會認為她同意各項條款。對此,孟繁旭律師事務所王律師表示,一般情況下,個稅應由賣方承擔,若雙方做了特殊約定,也可由買房支付,張女士所簽訂的合同應是買賣雙方商議後的結果。張女士應事先了解各項費用的細則,因為一旦簽字,就代表她認同以上條款,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王律師建議市民在簽買房合同時,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