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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中植方洲苑住戶質疑:開發商欠債要業主還?
2009-06-28 11:01:11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葉濱 劉洋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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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28日訊 曾經在近10年的時間裡,給中植方洲苑業主帶來無數樂趣的娛樂休閑場所會館和優質配套服務的物業服務用房,如今卻面臨著失去的危機。

  作為哈爾濱市第一家建有會所的住宅小區,10年前,開發商在售樓時的最大亮點是:『3000平方米大型私家會所、商務中心、閱覽室、網吧、酒吧、咖啡廳、健身室、體育館等場所,為您開創生活新空間。』而如今,哈爾濱市近年新建小區均設有屬於小區業主共有的公用建築設施———會所和物業服務用房了。但在中植方洲苑,一年多以來,1374戶業主正在為小區會所和物業管理用房的命運擔懮,小區業主委員會也尋求著如何能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屬於5000多名小區業主的權益———因為小區的開發商上海中植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中融大廈建設中欠債,本來這與中植方洲苑小區沒有任何關聯,但因為開發商在最初開發建設此小區時,把小區公共會館和物業管理用房辦成了開發商為產權人的房照,而使得本屬於小區業主的公共服務設施面臨著被『搶走』的命運。

  事件起因

  中植方洲苑會所被依法拍賣的起因,緣於上海中植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開發中融大廈時的一筆債務,因延期進戶欠違約金110萬元而被告上法院。

  事件進程

  2008年2月22日,哈爾濱四通拍賣行有限責任公司貼出了欲拍賣中植方洲苑小區會館的公告。

  2008年2月23日,中植方洲苑小區業主委員會發出緊急通知,召集小區業主維權。在5000多位小區業主的強烈反對下,此次拍賣取消。

  2009年4月20日,道裡區法院公告,查封中植方洲苑小區21棟地下室還債,而這處房產,恰恰是小區自建成以來就一直使用的物業服務用房。

  2007年發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中植方洲苑小區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據此再次提出反對意見。

  事件聲音

  記者從承擔中植方洲苑物業管理責任的徐虎物業公司了解到,中植方洲苑是哈市第一家建有會所的住宅小區,推出私家會所曾是當年房地產開發市場的最大賣點。從物業管理人員提供的該小區當年售樓時的彩色宣傳冊上,記者看到這樣的描述,『3000平方米大型私家會所、商務中心、閱覽室、網吧、酒吧、咖啡廳、健身室、體育館等場所,為您開創生活新空間。』

  『當年,大家買這的房子衝的就是開發商提供私人會所的承諾,現在,聽說會所和物業用房要被拍賣,我們是既吃驚又難以接受。如果會所被賣掉,我們這些業主到哪去娛樂呢?會所和物業服務用房是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國家相關法律也有這方面的規定,怎麼能只因為開發企業在別處欠了錢,就把本屬於公眾共有的財產給拍賣了呢?』這是中植方洲苑諸多業戶的共同聲音。

  據徐虎物業公司總經理司盛華介紹,中植方洲苑小區會所使用面積1700平方米,除物業辦公用房外,還有徐虎雙語幼兒園、乒乓球室、棋牌室、乾洗店、倉買等設施,其中設在會館二樓的圖書館有各類圖書和報紙近萬冊,每天都有幾十位小區業主來此看書借閱,是哈爾濱市『圖書進社區活動』中的先進亮點,連續三年被評為典型。司盛華說,2002年,上海中植房地產公司委托徐虎物業管理後,徐虎物業與開發商確立了承租關系。會所和物業服務用房與小區是一個整體,現在物業服務用房如果真被拍賣成功,物業管理人員在該小區將無處辦公,無處棲身,最終可能會導致該小區不再有物業管理部門來為業主服務。

  事件調查

  據中植方洲苑業主委員會主任孫守馨介紹,小區從2003年成立業主委員會至今,兩屆業委會都試圖弄清到底哪些設施是小區的公共財產,明確會所產權歸屬成了業委會為業主維權的一個重要內容。業主委員會從徐虎物業處了解到,並經哈市房產主管部門證實,上海中植房地產開發公司於2002年8月30日把會所產權和物業服務用房辦到其公司名下,並已取得產權證。但2007年實施的《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2004年實施的《哈爾濱市物業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總建築面積的0.3%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房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物業管理用房轉讓、出租或者挪作他用。』《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第三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徐虎物業管理人員向記者提供了2001年4月由上海中植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徐虎(上海)物業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中植方洲苑』小區前期管理合同書》,上面的物業管理范圍第十條寫明由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內配套設備(會所、幼兒園、商業用房等)的維修養護。』這個合同也成為小區業主捍衛主權的另一個依據:開發商明明承認會所為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為何又拿公共設施抵押,損害小區一千多戶業主的利益?《擔保法》明確規定,社會公益設施不允許作為貸款抵押物進行抵押,那麼開發商拿會所作為抵押明顯違規。

  孫守馨說,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我們中植方洲苑5000多名業主並不欠別人的錢。在這件事上,我們是無辜的,無奈之下,我們只有團結起來,運用相關法律來保衛家園的完整。

責任編輯: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