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5日訊 (記者 顧碩) 不久前,哈爾濱市消費者李先生在南崗區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在辦理進戶手續時被物業公司告知要收取每戶3000元的裝修抵押金(保證金),否則就不能辦理進戶手續。李先生要求其出示收費依據,可對方稱是行規,每個小區都在收。為了盡早入戶,張先生只能照交。
據了解,物業公司向消費者收取數額不等的裝修保證金現象在哈市十分普遍,大多是在消費者辦理入戶手續時收取,否則不給房鑰匙,屬強制收取。根據小區檔次的不同,裝修保證金從1000至3000元不等。我們為業主算了一筆賬,一個小區按10棟樓,每棟7層5個單元,每層3戶,裝修保證金按每戶2000元計算,那一棟樓的裝修保證金就是20多萬元,一個小區的裝修保證金就是200多萬元。這樣巨額保證金就被物業公司強行收走,且無人監管,業主們很不情願,但又無力對抗,只能接受,有的業主甚至三年五年也沒裝修,保證金一直壓在物業公司手中。
裝修前交保證金似乎成了一條不成文的行業潛規則。目前,我國對於是否允許收取裝修保證金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僅交納的主體沒有規定,而且對於交納的數額、退還的期限,以及裝修後是否對樓體造成不良影響等一系列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們普遍認為,強收裝修保證金是霸王條款,物業沒有權力收取。而物業公司的理由是:收取裝修保證金為了規范業主裝修行為,保障公共設施以及樓體外立面、結構等方面的安全。
那麼,這筆錢到底該不該交?黑龍江省消費者協會認為,物業企業收取裝修保證金沒有任何法律的依據,用戶完全可以拒絕交納。關於房屋裝修的問題,《物業管理條例》第53條明確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很明顯,業主對於裝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不需交納任何費用。收取裝修保證金行為屬亂收費,不交費就不予辦理進戶手續更是一種侵權行為。物業企業與購房者之間建立的是一種物業服務法律關系,物業公司提供的是物業服務,它無權限制購房者的進戶行為。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則屬於房產買賣法律關系,購房協議簽訂後,買受人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開發商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交房,因此裝修有關事宜與開發商毫無關系,如果開發商以購房者不交裝修抵押金為由拒絕交付房屋鑰匙,是一種違法行為,買受人可根據合同約定主張逾期交房的賠償。
實踐中,物業公司往往與開發商存在非常緊密的利益聯系,開發商為了使物業公司獲取更多合法或非法利益,往往將房屋的交付事宜委托給物業公司辦理。此時,物業公司實際上是開發商的代理人,代理開發商履行交付房產的義務。但是物業公司的任何收費行為都必須基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並且該收費項目和標准也應當符合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核准。收取裝修保證金既未經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也沒有合同依據,顯然是亂收費,業主完全有權拒絕。此外,購房者基於與開發商之間屬於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有權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產,而物業管理部門作為開發商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房產買賣合同的約定無條件交付房產;對拒絕交付房產的,購房者可以按照房產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交付房產並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