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據生活報報道,在企業工作11年卻從沒簽訂過勞動合同,放假等待復工期間企業竟然提出讓其簽訂離職協議書。近日,哈爾濱某機械廠員工李洪亮在遭到這樣的待遇後將單位訴至哈爾濱道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並依法獲得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據李洪亮介紹,1997年他大學畢業後經人介紹來到哈市某機械廠工作,當時約定每月工資830元,另外還有相應的獎金和補助,但是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9月,因為工程業務量問題,企業通知員工暫時放假,何時復工等待通知。但2009年春節後,李洪亮卻接到公司通知他解除勞動關系的電話。李洪亮認為,自己在企業工作已經11年了,企業應該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要求他離職。於是,他將自己所在的企業告到了哈市道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人員認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情況,且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李洪亮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應予以支持。
勞動仲裁人員提醒求職者,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也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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