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5日訊記 者24日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經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明確,在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街區私改濫建,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外,並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要求,對歷史城區或者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危舊房屋進行改造,不得破壞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高度、體量、色彩或者風格不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的,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外,並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未經審核同意,改建、擴建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名詞解釋
●歷史城區是指經省政府核定公布,能體現哈爾濱城市歷史發展過程或者某一發展時期風貌,歷史范圍清楚,歷史建築較多,需要保護控制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歷史院落是指經市政府確定公布,空間布局形態和建築風格具有傳統地方風貌特點,或者能夠比較完整、真實地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的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活動,主要由歷史建築所圍合、限定的,有明確的空間邊界和歷史環境質量的院落。
●歷史建築是指經市政府確定公布,具有較高歷史、科學或者藝術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不再新建擴建
今後,哈爾濱市將嚴格控制歷史城區內建設強度,核心保護范圍內將不再新建擴建。
條例明確,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同時,將加強對歷史城區的整體保護,保持傳統的空間尺度、道路線形、城市風貌和建築環境,嚴格控制歷史城區內的建設強度,實施多項保護措施。具體包括:
(一)合理確定歷史城區用地構成;(二)控制歷史城區人口數量;(三)完善歷史城區的基礎設施;(四)增加歷史城區綠化量。
同時,歷史文化街區應當保持原有的空間尺度和道路線形,保留帶有歷史風貌特色和與歷史風貌特色相協調的建築物、廣場、綠地、市政設施和地面鋪裝;建築物外裝修、裝飾、色彩,市政設施、雕塑等設計與安裝位置與總體環境相協調;未經批准在核心保護范圍內設置臨時商服用房的,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歷史院落不協調建築物將被拆除
《條例》確定,將通過增綠、修繕等措施,提高歷史院落環境質量,如有拆除將依法給予補償。
條例明確,將保護歷史院落的空間邊界、空間尺度、道路和綠地等,完善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高歷史院落環境質量;對歷史院將注重保護原有傳統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並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結合城市改造,拆除歷史院落內與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並依法給予補償。
條例明確,歷史院落所有權人應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對歷史院落和歷史建築適時進行維護和修繕。市和區級政府將給予補助。如歷史院落有損毀危險,其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時,可以向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政府委托專門機構予以收購。
歷史建築分類保護禁止五種影響建築風貌行為
條例明確,將對歷史建築實施分類、原址保護。
根據條例,歷史建築的分類標准、名單由市政府確定和公布。一二三類歷史建築均不得改變建築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和色調等。
條例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歷史建築上設置戶外廣告;(二)在歷史建築及其附屬建築設施內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害歷史建築的物品;(三)在歷史建築及其附屬建築設施內,安裝影響歷史建築使用壽命的設備;(四)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張貼、涂污;(五)其他危害、損毀歷史建築或者影響歷史建築風貌的行為。
條例明確,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報省有關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批准遷移或者拆除的歷史建築的測繪、圖像等資料備案的,責令限期補報備案;未形成歷史建築的測繪、圖像等資料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