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哈爾濱11月26日專電(記者 高增雙)近日,哈爾濱市發布《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規定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原址恢復原狀,或者由市規劃部門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以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等形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院落和歷史建築的保護。保護資金和受贈款項,應當專項用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得挪作他用。
條例明確,對歷史城區或者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危舊房屋進行改造,不得破壞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建設單位在辦理改造危舊房屋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提交對歷史城區或者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產生影響的評估報告。對歷史院落應當注重保護原有傳統建築及其附屬設施,並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結合城市改造,拆除歷史院落內與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並依法給予補償。
條例還規定,在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高度、體量、色彩或者風格,不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的,由市規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並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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