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為緩解停車難的狀況,26日,哈爾濱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其中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均需配建停車場,同時將統一其經營權,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否則停車者有權拒付停車費。
據悉,目前,哈爾濱市公安交通、道路行政管理部門都依據各自的規定批准設置停車場,各區政府、企業也在批准設置停車場,造成哈爾濱停車場管理混亂、體制不順的狀態,出現停車場被改變用途,隨意佔用,造成停車難。對此,哈市擬進行規范管理。
新改擴建公共建築
需配建停車場
今後哈市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大(中)型建築、商業街區、旅游區、居住區,要按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交付。
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因城市建設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按同類地域相同規模,就近重建停車場。
無稅務發票
可拒付停車費
針對目前停車場審批混亂的情況,辦法(草案)規定,哈市公共停車場經營權,以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
辦法(草案)規定,哈市公共停車場收費根據不同性質、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服務費,應當使用由哈市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公共停車場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稅務發票的,停車者有權拒付停車費用。
校門口附近
不得設道路停車場
辦法(草案)明確提出,道路停車場的設置,必須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的要求,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同時,以下五類區域不得設置道路停車場,具體為:(一)消防通道、盲道;(二)已建成能夠提供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200米內;(三)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附近30米范圍內;(四)寬度小於5米人行道路;(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道路停車場區域、路段。
臨街單位
可設置臨時停車場
臨街企事業單位沒有停車泊位,在不影響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踏查符合設置臨時停車場的,可利用道路設置臨時自用停車場。
此外,住宅小區內沒有停車場或者停車場泊位不能滿足住宅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經業主大會決定,可在住宅小區內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場地設置自用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