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15日訊 14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09年審結的十大民商行政案件。2009年哈爾濱市兩級法院共審理民商事案件49048件,解決爭議標的額52.7億元,審結行政訴訟案件492件。
音樂公司訴賓館播放卡拉OK侵權
哈市某賓館未經授權公司『中音公司』和著作權人『福茂唱片公司』授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以卡拉0K方式向公眾放映《隱形的翅膀》、《不眠》2部MTV音樂電視作品。2009年3月23日,『中音公司』將該賓館訴至市中級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2009年4月,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賓館停止侵犯《隱形的翅膀》、《不眠》音樂作品著作權的行為,賠償原告中音傳播(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
20名業戶訴相鄰開發商『擋光』
劉某等20人家住道外區某住宅小區,2006年某置業公司在劉某等人房屋東側的高層住宅建成後,給劉某等人造成日照遮擋,劉某等20名業戶將該置業公司訴至法院。經司法鑒定,置業公司新建的5座高層住宅樓對劉某等人東北朝向采光窗造成了違規日照遮擋,導致其采光達不到國家規范規定的住宅日照標准2小時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或更低於2小時有效日照時間。
一審法院判決該置業公司賠償原告劉某等20名業戶擋光費合計50餘萬元。判後該置業公司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5月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設計師訴酒廠侵犯外觀設計專利
沈某是專業瓶形設計師,擁有數十項外觀設計專利權。2007年末,沈某與多家酒廠協商轉讓、授權使用一項專利時發現,某酒廠未經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擅自使用了與涉案專利完全一樣的瓶形。沈某認為,酒廠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遂將酒廠及某經銷商一煙酒行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9年5月,市法院一審判決:某酒廠、煙酒行停止侵犯原告沈某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停止生產銷售並銷毀侵犯原告沈某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酒廠賠償沈某經濟損失5萬元。
雜志社擅用明星婚紗照侵犯著作權
2007年4月9日,攝影師季某將自己邀請兩名知名藝人拍攝的婚紗禮服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上海弓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哈市某雜志社出版發行的雜志某期封面使用了涉案圖片。『弓禾公司』認為雜志社侵犯了該公司的著作權,2009年5月5日將該雜志社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雜志社賠禮道歉。
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雜志社賠償原告『弓禾公司』7000元,並在雜志上刊登消除影響的啟事,駁回『弓禾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吳某與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件
2002年12月3日,康某將其在哈爾濱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給吳某。該農業科技公司在吳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06年4月8日由他人代吳某簽字,將吳某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王某,並於2006年4月20日就股權轉讓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在多次協調未果的情況下,吳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該農業科技公司在未征得吳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吳某的股權轉讓給王某,損害了吳某的民事權利,因此吳某要求該公司恢復股東身份、簽發『出資證明書』並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吳某要求該公司為其提供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等訴訟請求,因吳某的股東身份尚未依法得到確認,吳某可待依法確認股東身份後,行使股東的知情權。據此判決:吳某為該農業科技公司股東之一,該公司為吳某簽發『出資證明書』並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駁回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吳某、該農業科技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7月15日,被哈爾濱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儲戶『身份』被調包銀行已盡注意義務不擔責
2006年8月,犯罪嫌疑人以與吳某簽訂棉被套加工合同為由,讓吳某在某銀行開立個人活期儲蓄賬戶,同時嫌疑人用吳某的名字及偽造身份證也在該銀行開立了個人活期儲蓄賬戶。吳某開戶後,將存折交給犯罪嫌疑人查看,犯罪嫌疑人將存折調包,後讓吳某存入保證金2.3萬元,2006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用銀行卡將吳某存入的2.3萬元取走。吳某以該銀行對犯罪嫌疑人偽造的身份證未進行認真查驗及用偽造的身份證給其開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損失11500元。
法院認為,儲蓄機構對儲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吳某的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是吳某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給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機。2009年7月20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采暖公司與建設公司施工合同糾紛
2005年5月,松北管委會將某市政道路工程發包給大連某公司。哈市某建設公司作為與大連某公司合作體的一方,以涉案工程承包人身份將部分工程分解轉由原告某采暖公司施工,2006年10月,涉案工程達到通車標准並投入使用。2008年7月、12月,該建設開發公司兩次通知采暖公司結算工程款,雙方因結算標准存在爭議,采暖公司遂將建設開發公司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涉案工程已經驗收合格,雙方應按《協議》約定結算工程款。
2009年11月10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給付采暖公司工程款2868019.26元,並自2006年1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采暖公司上述款的利息。
注冊商標遭遇專用權糾紛
『天地一家』文字和圖形是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飲有限公司於2003年11月4日申請並經國家商標局核准的注冊商標。2008年底,北京天地一家公司發現,被告李某未經許可,擅自以『哈爾濱市天地一家酒店』為字號進行營業,認為其行為系『搭便車』的商標侵權行為,2009年4月向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原告天地一家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但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本案被訴侵權行為不屬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故李某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侵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飲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判後,原告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服工傷認定中鐵六公司訴社保局
2002年10月,樊某從哈爾濱鐵路工程總公司第一工程公司退休。2004年4月,該公司與其他單位重組成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樊某被診斷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樊某為工傷。中鐵六公司認為樊某不屬於本單位職工,不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被駁回後,中鐵六公司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維持了工傷認定。原告中鐵六公司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5月,中鐵六公司撤回行政上訴,與樊某就治療費用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和解。
房地產公司與銀行借款合同糾紛
2006年8月20日,黑龍江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哈爾濱市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補充合同,借款金額3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20日至2008年8月19日止。同日,又簽訂抵押合同及補充合同,用其在建的76套房產作為抵押,並於2006年8月20日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2006年8月29日,銀行按約定向該房地產公司實際發放貸款3500萬元,但該房地產公司始終未予償還。為此銀行於2008年11月將該房地產公司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辦案法官數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