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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消協公布伊春市第一批『消費領域潛規則』
2010-03-15 10:56:54 來源:林城晚報  作者:王躍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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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伊春3月15日訊 所謂『消費領域潛規則』,是指非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不公平、不合理,企業或行業不便或不敢向社會公開宣揚,卻又往往長期實行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成文規則,或者所謂『商業慣例』。市消費者協會從2009年3月開始,在《林城晚報》和伊春消費網廣泛征集『消費領域潛規則』。同時,全市各級消協工作人員、消費維權志願者,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廣泛征集『消費領域潛規則』近百條,經市消協全面匯總分類整理後,將第一批『消費領域潛規則』向社會公布。

  打折、特價商品不退不換,不實行『三包』。案例:一消費者買了因斷碼而打折的保暖內衣後,發現有袖口漏織現象欲退貨,商家稱打折商品和特價商品不實行三包,不予退貨。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如果不是事先告知消費者商品存在瑕疵,經營者不能免除三包義務。

  酒店收取餐具消毒費。案例:李先生請朋友在一家酒店內就餐,吃完飯,服務員遞過來他的消費賬單,李先生發現,明細中一項寫著『餐具費8元』。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消費者消費過程中,商家未向消費者明確該費用或者該項目應由商家承擔的,結賬時消費者有權拒絕支付。

  打折後不給開具發票。案例:王先生在一家酒店內就餐,吃完飯,服務員遞過來他的消費賬單,付款後索要發票時被告知,餐費已經打折不能開發票,要發票需要補交餐費。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和《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在酒店消費後向酒店索要發票,酒店應當給消費者開具發票。

  代金券不找零。案例:張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152元的食品,他給了收銀員兩張80元的代金券,超市應給他找8元錢,但收銀員告訴他,使用代金券購物不能『找零』。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四十七條規定,代金券作為預付款方式消費時,經營者以任何借口拒絕給持卡消費者找零,或者要求一次性消費,都涉嫌強制消費。

  商品房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以使用面積乘系數的方式計算建築面積。案例:張先生與某開發商達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合同約定面積為『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但計價卻以使用面積乘『建築面積系數』『1.49』得出149平方米,然後再乘『建築面積單價』2500元,得出的結果是按建築面積單價得出的總房價款372500元。但在辦理產權證後,卻發現建築面積沒有銷售員承諾的那麼大,僅有135平方米,按建築面積單位計算,少了整整14平方米,多收房款63000元。點評:依據《房屋測量規范》、《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建築面積的准確值需要實際測量,而非與使用面積系數換算的簡單關系,開發商利用購房者不懂專業知識,多收了消費者14平方米的房款。

責任編輯:張喜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