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日訊 記者日前從有關部門獲悉,已提請審議的《哈爾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中規定,經治理後尾氣仍不達標的機動車,有關部門有權銷毀。
據悉,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根據原國家環保局要求的對機動車初檢制度進行了調整,改為目錄核驗。未列入名錄的車輛,不予核發《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合格證》和合格標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新車登記落戶手續。《條例(草案)》提出,發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准的,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維修,並暫扣《合格證》;對維修後仍無法達到規定標准的車輛,公安交通部門有權沒收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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