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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難夫妻同創業家產達數百萬元 離婚妻子違法轉移財產
2010-06-06 13:43:48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金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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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6日訊 南崗區市民吳剛和張麗麗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家產達數百萬元。但鬧起離婚來,張麗麗就將兩人名下的存款逾490萬元取走,原是夫妻共同經營的店鋪無償轉讓,就連一輛小轎車也低價處理給他人。吳剛無奈求助於法院。日前,市中級法院對這宗離婚糾紛案一審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張麗麗轉走的存款逾490萬元應補償給吳剛一半。

  在丈夫面臨因偷稅漏稅和經濟詐騙等犯罪可能被判刑入獄的情況下,出於對其的感情和保護,妻子承認所謂的犯罪行為都是自己一人所為,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高牆難阻斷感情

  吳剛和張麗麗都已經年近五十,1986年兩人相識相戀,1988年5月登記結婚。他們的婚禮卻是在1993年舉行,距離婚姻登記時間有五年多。原來,張麗麗在此期間曾被判有期徒刑入獄五年,說起這段往事來,張麗麗感慨萬千。她說,她這是在代吳剛受過。在吳剛面臨因偷稅漏稅和經濟詐騙等犯罪可能被判刑入獄的情況下,出於對吳剛的感情和保護,她『情感戰勝理智』,作出了巨大的犧牲,承認所謂的犯罪行為都是自己一人所為。在監獄服刑期間,高牆沒能阻斷雙方的感情,吳剛經常會來探望她,夫妻倆還通過書信溝通感情,並相互鼓勵好好生活。張麗麗出獄不久,雙方就舉行了婚禮,1994年,夫妻倆還有了孩子。正因為認為雙方之間存在著深厚的感情基礎,所以即便是被吳剛告到法院,張麗麗也不希望離婚。

  原本溫柔善良的妻子已經變成了一個名副其實的『悍婦』,夫妻間的感情破裂,婚姻關系名存實亡。張麗麗的脾氣變得暴躁,且反復無常,經常在店裡當著工人和顧客的面,對他肆意辱罵。

  惡語相向鬧離婚

  但在吳剛看來,原本溫柔善良的妻子已經變成了一個名副其實的『悍婦』,他們夫妻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名存實亡。他表示,1998年9月,雙方以張麗麗的名義領取執照,在道外區開了一家燈飾店,生意十分紅火。但張麗麗的脾氣變得暴躁,且反復無常,經常在店裡當著工人和顧客的面,對他肆意辱罵。張麗麗還多次將他的財物收起,趕他出門。去年2月,他被迫離家分居,不久就向法院起訴離婚。在親屬的勸阻下,也是為了兒子著想,他纔打消這一念頭。約半年多後,他去看望兒子,誰知張麗麗對他大打出手,他只能報警處理。

  吳剛還發現了一個讓他心灰意冷的事實,其實張麗麗早已做好離婚的准備並有所行動:登記在夫妻名下的兩處房產都被張麗麗換了鎖;夫妻名下的大額存款,都被張麗麗取走並銷戶;2007年6月,張麗麗還將燈飾店無償轉到她弟弟名下等等。在他看來,張麗麗是在惡意轉移夫妻共有財產,他要求法庭對這些財產按夫妻各佔一半的原則進行分割。

  法院查明,登記在吳剛、張麗麗名下的銀行儲蓄賬號總共有10餘個。其中,吳剛名下的一賬號中總額為136萬元的5筆定期存款於2003年12月26日被提取結清,取款單上簽有吳剛、張麗麗兩人的姓名;2008年2月1日,張麗麗將其名下一賬號中總額約為240萬元的8筆定期存款提取結清;一天後,她又將其名下兩賬號中總額為107萬元的7筆定期存款提取結清。法院還查明,張麗麗將燈飾店轉讓給其弟是無償轉讓,張麗麗名下的一輛日產風度小轎車價值約20萬元,但張麗麗以抵債為由僅10萬元就轉讓給他人。

  在庭審中,張麗麗表示,夫妻之間之所以有問題,是因為吳剛有了第三者。她之所以將自己名下的約350萬元定期存款取出,大部分是為了支付貨款。

  法院認為,張麗麗擅自轉移巨額共有財產,而且拿不出有力合法的證據證明吳的確存在著過錯行為。法院最後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張麗麗取走的逾490萬元存款,應補償給吳剛一半。

  屬擅自轉移存款

  通過司法鑒定,法院發現136萬元取款單據上的吳剛的簽名不是他本人書寫。再加上張麗麗在庭審及庭後均不能對自己為何在這些單據上簽名合理說明,法院認定這些存款實際上是張麗麗一人取走。加上她自己名下的存款及利息,張麗麗提取存款逾490萬元。法院還認為,張麗麗提供收款單據雖然反映了她曾支付近358萬元貨款,但單據表明她支付的都是2003年6月1日後的貨款。張麗麗提取的490萬元,絕大多數都是在該時間前存入銀行,所以她取走的這些錢不是她提供的送貨憑證所列貨品的銷售貨款。

  法院認為,即使吳剛曾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關系,有違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但張麗麗擅自轉移巨額共有財產,同樣違反了忠誠的義務,因此夫妻關系惡化,雙方均有責任。而且,張麗麗拿不出有力合法的證據證明吳的確存在著過錯行為。不過鑒於他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最後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張麗麗取走的逾490萬元存款,應補償給吳剛一半。(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轉移財產違法

  據了解,在現實生活之中,夫妻雙方鬧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相當普遍,甚至還有人偽造債務。

  黑龍江君鶴律師事務所石建榮律師指出,夫妻無論哪一方存在這些行為,都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該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根據民事訴訟第102條,轉移財產一方可能要承擔另一種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湖北宜昌就曾出現過這樣的例子,法院對轉移了共同財產又拒不交出的一方處以罰款和拘留。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