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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收費標准將重新測算 特殊人群給予適當補貼
2010-07-14 08:41:06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於志華 任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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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4日訊 記者13日從全市物業管理工作會議上了解到,為落實大物業管理體制,今年哈爾濱市將對物業管理體制實施重大改革,主要圍繞既有物業管理提檔昇級和老城區住宅納入物業管理范疇兩個目標,著力構建以區為主的管理體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政府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負總責。物業收費標准將進行重新測算,進而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格,對特殊人群給予適當補貼。市領導王世華、姚建亭、解應龍出席會議。

  區長是物業管理第一責任者

  據介紹,今年哈爾濱市將著力構建以區為主體的管理體制,落實物業區域屬地管理責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政府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負總責,區長是物業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者,主管副區長具體負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堅持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區管理責任的同時,相應賦予區管理職責的監管手段,明確了各區物業主管部門15項物業管理職權、街道辦事處8項物業管理管理職權和社區居民委員會7項物業管理職權。建立健全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三級物業管理體系,夯實物業管理基礎,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社區的作用,依據各自職責,全力推進物業管理工作。各區政府要根據物業管理工作需要設置物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居民來訪第一時間解決

  在物業管理方面,哈爾濱市將著力構建有利於規范物業市場的運行機制。將強化物業前期介入,強化前期物業招投標管理,凡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項目,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強化新建物業承接驗收,凡未辦理承接驗收手續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時,建立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制度和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機制及居住區物業管理聯動機制,進一步明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在居住區管理中的職責,以屬地管理為依托,以各區物業辦、街道辦事處為基點,形成信訪調處、行政執法和公共服務聯動機制,凡是居民來訪、市長熱線、數字城管『12319』服務熱線、新聞媒體等渠道反映的各類投訴,要按照職責劃分在第一時間內予以解決,形成及時受理、及時解決、及時反饋的良性工作機制,確保人民訴求得到妥善處理。

  由街道負責組織成立業主大會

  哈爾濱市將老城區舊住宅改造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力爭用三至五年時間基本完成老城區舊住宅的改造。通過危房棚戶區改造、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實施建築節能改造和『平改坡』改造逐年消化歷史欠賬,逐步向標准化物業管理過渡。經過改造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的小區,由街道負責組織成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暫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由社區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開展工作,提供保潔、設施設備維修、二次加壓供水等基本服務,相關費用由業主共同承擔,保障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

  區物業主管部門

  行使15項物業管理職權

  負責貫徹執行物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駐區物業服務企業備案工作;駐區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指導和監管工作;住宅物業項目招投標備案和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審批工作;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監督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和使用;物業承接驗收備案工作;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工作;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和監督工作;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認定和信用等級初評工作;召集區聯席會議;協助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做好本轄區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工作;物業管理糾紛調處和信訪投訴(含市長熱線、區長熱線、數字城管『12319』服務熱線)處理工作;參與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社會評審工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職權。

  區物業主管部門在行使物業管理權限中涉及行政許可的,須以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名義作出。

  街道辦事處

  行使8項物業管理職權

  負責組織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備案工作;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指導、監督工作;落實本轄區未實施物業管理居住區的管理服務工作;協助區物業主管部門做好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監管、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物業承接驗收備案、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認定和信用等級初評等工作;召開聯席會議,調處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組織開展本轄區物業服務滿意度調查工作;協調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相互之間的關系;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職權。

  社區居民委員會

  行使7項物業管理職權

  負責配合街道辦事處做好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監管、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企業信用信息采集、認定等工作;協助街道辦事處組織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工作,對暫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居住區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指導、監督工作;協助街道辦事處落實未實施物業管理居住區的管理服務,提供衛生保潔、公共秩序維護、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維修、二次加壓供水等基礎性服務;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服務滿意度調查工作;促進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協調發展;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職權。

責任編輯: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