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6日訊 消費者帶著酒水進飯店,服務員『啪』地打開瓶蓋,就要收幾十元甚至上百元的所謂『開瓶費』。記者從哈爾濱市工商部門和市消協了解到,近期有不少消費者投訴酒店存在收取『開瓶費』或禁止自帶酒水現象,而收取『開瓶費』、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已經成為哈市餐飲業內的一項『潛規則』。
案例:消費者被收取『開瓶費』
今年5月,市民田先生在哈市開發區某酒店就餐,自帶了一瓶茅臺酒,服務員稱自帶酒水酒店要收取服務費,田先生同意了。但在結賬時田先生卻發現,結算單上多出了『酒水附加費30元』的字樣,服務員解釋說是『開瓶費』。4月中旬,黃女士與朋友來到長江路上一酒店吃飯,她特意帶了一瓶高檔紅酒。當把酒擺到餐桌上,酒店服務員當即表示,自帶酒水必須交『開瓶費』。黃女士當時沒有多想就默認了。結賬時,賬單上便多出了一項20元的『額外收費』。
有的飯店收『開瓶費』消費者甚至並不知情。今年2月,市民楊先生請朋友在新陽路上某酒店吃飯,席間喝了一瓶自帶的白酒。當時服務員並未提醒顧客不能自帶酒水,也沒有告訴他需要另外加收服務費,但在結賬的時候,賬單上多出了50元服務費。
記者調查:酒店各有『收費』高招
25日,記者以定餐的名義致電哈市一些中高檔飯店,對方均拒絕了記者自帶酒水的要求,並稱如果一定要自己帶酒,他們必須收取幾十元到上百元不等的『服務費』。『江南人民公社』飯店愛建店值班李經理說,該飯店謝絕自帶酒水,對前來消費自帶酒水的顧客,按規定飯店要收取每瓶30元的服務費,或是在飯店購買一瓶68元以上白酒。這位李經理最後表示『服務費』可以少收點,兩瓶收30元。
位於開發區贛水路的『如一坊』酒店服務人員稱,如果顧客自帶白酒,酒店會收取50元開瓶費。龍江街『好運酒店』、開發區『名島海鮮』等酒店的做法是,顧客可以自帶酒水到酒店進餐,但酒店不會再給其相應優惠。
記者了解到,餐飲行業對於向消費者收取的『開瓶費』解釋為『酒水服務費』,其中包含服務人員的勞務、飯店提供的便利以及為此產生的清洗、耗損等額外成本。但這一定數額的『服務費』如今卻成了不少餐企限制顧客自帶酒水的手段。
『開瓶費』折射行業陋規
『開瓶費』已是糾纏餐飲業多年、爭論不休的老問題,其背後更折射出一些陳年陋規。
據了解,『開瓶費』還有另一種含義,是酒水代理商為了刺激銷量對飯店服務人員采取的一種獎勵機制。服務員向客人推銷了某種酒,就可以憑借客人消費的酒瓶蓋向酒水生產商取得相應的『開瓶費』,這是不少飯店服務員收入的主要部分。
哈市工商公平交易處處長張立國認為,餐飲行業的部分企業向消費者作出『禁止自帶酒水』、否則就要收取『開瓶費』的強制規定,有壟斷經營之嫌。而『開瓶費』不僅增加了消費者的支出,也成為酒類經銷商打進酒店的『敲門磚』,還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商業賄賂。
黑龍江援民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張中聞認為,酒店自己標示的『本店謝絕顧客自帶酒水』不具有法律效力。開瓶不過是用個酒店的『瓶起子』而已,『開瓶費』並沒有其價值載體,消費者不喝酒也一樣享受酒店的服務。目前飯店收取『開瓶費』有幾種情況:一是事先不告知消費者,結賬時收錢;二是告知消費者收『開瓶費』,但不告知價錢;三是直接告知消費者『開瓶費』多少錢。但不論采取何種形式收取『開瓶費』,都是違法的。
哈市消協秘書長宋玉章表示,很多人都知道這是一種霸王條款,但由於沒有明確的罰則,無法對飯店進行處罰,纔導致這種情況愈演愈烈。為此,他建議消費者聯合起來抵制這種不平等條款,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健全相關法規,明確對這種行為的處罰措施,給消費者和餐飲企業一個公平的消費環境。
業內人士指出,我國法律目前對餐飲業『禁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等行規缺乏相應規定,縱容了這種不規范行為蔓延。2007年2月1日起實施的《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首次明確,從事餐飲、娛樂業的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不得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費用,否則將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業整頓。這在『開瓶費』問題上具有標杆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