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7日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其中增加了一方要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提供相關證據,而另一方不能提供相反證據,並拒做親自鑒定的,人民法院可推理親子關系不存在。也就是說,丈夫懷疑孩子非親生要做親子鑒定,妻子拒做親子鑒定可視為默認。
近日,律師向記者講述了這樣一個案例。李志(化名)三年前與同居女友王霞(化名)分手,之後再無聯系。三年後,王霞出現在他的面前,身邊還帶著一個兩歲多的孩子。王霞稱兩人分手時她已經懷孕,這個孩子正是李志的。李志說什麼也不相信,無奈之下,王霞將李志訴至法院,並向法院出示當年兩人同居的證據,李志拿不出與之相反的證據,同時拒絕做親子鑒定。
『根據《解釋三》中,規定非婚生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可能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張成立。』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鵬對記者說,也就是說,女方若帶著非婚生孩子找到男方,要求男方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相應證據,男方無法出示相反證據又拒做親子鑒定,法院可以就此推斷親子關系存在。
『在《解釋三》中還規定,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律師孫鵬向記者介紹說,根據《解釋三》,如果丈夫懷疑妻子所生之子並非自己親生,並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但妻子拿不出能夠反駁丈夫的證據,又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法院就可以視妻子默認親子關系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