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民生
搜 索
哈爾濱停熱通報程序:停熱超4小時須退賠熱費
2010-12-09 10:43:19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於志華 劉述波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12月9日訊 需要停熱4小時以上進行維修、搶修,供熱企業應履行通報程序,向用戶及社會通報,並在供熱期結束後依據相關規定向用戶退賠熱費。記者昨天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獲悉,按照哈爾濱市出臺的停熱通報程序,不履行程序熱企將被記入不良記錄。

  據了解,為加強供熱監管,規范供熱服務,確保供熱質量,維護熱用戶的合法用熱權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下發了《關於加強供熱期供熱企業設施設備維修搶修通報管理工作的通知》,針對供熱期間供熱企業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需停熱4小時以上(含4小時)進行維修、搶修的,供熱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通報程序:及時在供熱區域內小區公示板、單元門口張貼通知,告知熱用戶停熱的原因及恢復供熱的時間,取得用戶的理解和支持;及時與新聞媒體取得聯系,在第一時間通報供熱故障原因、停熱區域、停熱時限,以及預計恢復供熱的時間;及時報告『12345』市長熱線、『12319』城管監督指揮中心以及市、區供熱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便於相關部門做好用戶解釋和穩定工作。

  按規定,在整個供熱期內,對供熱企業因供熱設施維修、搶修造成停熱的,供熱期結束後按累計停熱時間,依據有關規定予以退賠用戶熱費。對不履行通知要求的供熱企業,將納入供熱企業誠信檔案、信譽等級評價不良記錄,由區供熱辦、街道辦事處進行綜合統計,提出處理意見。

  新聞鏈接:熱費退賠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48小時以上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標准的,應當給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供熱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戶提供足夠熱量造成用戶室溫不達標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日折算退還熱費。用戶首次測溫結果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室溫,自用戶投訴之時起48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折算日標准熱費退還用戶。退費時段應從首次測溫之日起至復測達標之日止。日標准熱費=熱用戶已交納熱費總額÷年度供熱期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

責任編輯:張喜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