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0日訊 結婚三年後,李偉(化名)與黃月(化名)的婚姻走到了盡頭,離婚時,兩人因為黃月在結婚前購買的8萬元股票的歸屬產生了糾紛,李偉認為自己應該分得股票收益的一部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中,明確了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前個人對股票、基金等投資在婚後增值,離婚時仍歸個人。
丈夫想分得妻子股票收益
近日,法官向記者介紹了一個案例。黃月在與丈夫李偉結婚前,用自己的8萬元積蓄購買了股票,婚後,股票連連增值,小兩口都喜出望外。但沒想到,三年後兩人的婚姻就因頻頻的爭吵而走到了盡頭。離婚時,李偉要求自己分得股票收益的一部分,他認為這些收益是在婚後所得,應該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投資增值歸個人
據南崗區法院法官分析說,根據《解釋三》中明確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購買股票、債權、基金等,如果婚後產生孳息或增值收益,而另一方沒有參與,本金和增值部分仍為其個人財產。黃月在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在婚後增值,而李偉並沒有參與,本金和增值部分仍是她的個人財產。
對昇值有貢獻視為共同財產
『同時,在《解釋三》中還明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官向記者介紹說,按此規定,如果一方在婚前個人購買的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婚後增值,而另一方對增值部分做出貢獻,孳息或增值的部分就可視為兩人共同財產。另外,一方婚前個人貸款買房,婚後另一方共同還貸,婚後房屋昇值的部分可認定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