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30日訊 今後,建設用地超期限未動工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征收土地閑置費;閑置期間有增值的,還要繳納增值地價。昨日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正式通過《牡市市區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扼制土地閑置、圈地現象做出明確規定。
據了解,近年來,牡丹江市的城市土地利用率在大幅提高,土地出讓數量也明顯增大,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項目用地閑置、圈地屯地現象。為此,牡丹江市根據國家相關法規,細化出臺了《牡市市區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為今後依法開展閑置土地清理工作提供操作辦法和法規依據。
《辦法》首先確定了閑置土地的概念、適用范圍和主管部門。確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未經市政府同意,超過規定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或者雖已動工開發建設,但已投資額或者建設面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建設用地。確定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閑置土地的處置工作。
《辦法》確定,可采取收取土地閑置費和增值地價、責令限期開發、協議收購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對閑置土地進行處置。今後,若土地閑置時間滿一年不滿兩年的,土地使用者應當繳納土地閑置費,其中,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按成交價款的20%征收;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協議出讓價款的20%征收;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基准地價的20%征收;以其他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標定地價的20%征收。另外,土地閑置時間滿一年不滿兩年,閑置期間土地有增值的,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土地閑置費的同時,還應當按市場評估價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成本的差額部分繳納增值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