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日訊 1日,記者從省衛生廳獲悉,由省衛生廳、司法廳、公安廳等7部門正式成立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並首次實施醫療責任保險機制。這是在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和患者以外,首次引入『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以後,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經調解後,將由保險公司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據了解,去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明確了人民調解的法律地位。目前全國已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56個地市啟動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工作,我市將作為我省試點最先實行。
據省衛生廳醫管處王鳳民處長介紹,所謂醫療責任保險就是醫療機構根據自身風險狀況和保險需求,在投保醫療事故險、醫療差錯險、醫療意外險和公眾責任險的基礎上,再自願選擇相關附加險。一旦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經調解後,承保的保險公司將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書中確定的理賠數額積極給予理賠。
據悉,此次我省將先行在哈市設立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處哈市轄區參保公立醫院的醫療糾紛,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在基層建立醫療糾紛調解組織。按要求,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中,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要堅持當事人自願原則,通過依法、依規、依情、依理,采取說服、教育、疏導等方式,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矛盾糾紛。對未能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指導醫患雙方,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或司法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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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衛生廳設立了由醫學專家、法學專家、保險專家共同組成的專家諮詢委員會和相關部門,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糾紛提供服務。
司法行政部門:將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公安部門:將依法處置各類醫療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
民政部門:將對醫療糾紛中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患方特殊困難人員,依照規定提供相應的救助服務;
財政部門:將按國家要求,積極落實人民調解組織的補助經費;
保監部門:將組織和監督管理保險經紀公司及保險公司積極參與、承辦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保險;
衛生部門:將加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患溝通制度及安全責任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