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查批准。《條例》針對『馬路拉鎖』問題提出了具體措施,同時規定了6種不得挖掘道路的情形。
《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按挖道修復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處以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強制回填道路。挖掘現場未設封閉圍擋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公告牌,挖道施工材料未按批准位置堆放,棄土清運未日產日清,影響通道暢通的,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提出,每年市城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挖掘城市道路計劃,除特殊情況外,未列入計劃的不得挖掘。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