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以附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由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審查修改意見修改。
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對《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一、將《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驗收時,應當通知市城管、公安交通等相關管理部門到場』的表述刪除。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一款,表述為:『建設單位組織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管、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的竣工認可申請,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管、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是否認可或者准許使用的文件。』
二、將《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工程保修期為二年』修改為『其他工程保修期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將《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中『臨時佔用車行道或者佔用人行道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的規定修改為:『臨時佔用城市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四、將《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中『挖掘城市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的規定修改為:『挖掘城市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