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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丈夫起訴討要生育權 妻子不要孩子法院判決離婚
2011-04-27 09:46:44 來源:生活報  作者:黃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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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4月27日訊丈夫想要孩子,妻子卻堅決不同意生育,原本恩愛的夫妻開始分居,最後,丈夫向法院提請離婚。25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判決准許34歲的原告成某與32歲的被告曹某離婚。

  想要孩子勸說妻子四年

  2005年,成某與相貌出眾的曹某結婚時,曹某曾對成某表示她不想生孩子。當時,成某口頭上同意了妻子的要求,但心裡一直想著慢慢勸說妻子改變主意。

  婚後,成某一直努力工作賺錢,對妻子也百依百順,有機會就和妻子商量生孩子的事。但每次成某提起此事,曹某總說不想要,或是等工作穩定、條件好了再說。

  2009年1月底,成某終於買下了屬於他們夫妻倆的樓房,不久,曹某懷孕了。生活穩定了,妻子也有了身孕,成某喜出望外,天天忙前忙後地收拾家務、照顧妻子。

  妻子墮胎夫妻感情破裂

  2009年2月20日,曹某瞞著成某偷偷去醫院做了流產手術。得知孩子沒了,成某和妻子大吵了十多天。成某表示,現在生活好了,應該生個孩子。但曹某說,她不想降低生活品質、不想破壞身材,總之是不想要孩子。

  多年來,身為獨子的成某沒少被父母催促生子,但是怕破壞和妻子的感情,他一直輕聲細語地和妻子商量,為此受了不少『夾板氣』。這次見妻子鐵了心不要孩子,他頓時覺得心灰意冷,於是搬進單位的集體宿捨,與妻子分了居。

  矛盾難調法院准許離婚

  2011年3月24日,成某再次勸說妻子考慮生孩子無果後,產生了離婚的想法。成某與曹某協議離婚時,卻遭到拒絕。曹某認為,生不生孩子是女人的權利,不是男人離婚的理由。僵持到最後,成某以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准許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法律規定了婦女有生育的權利和自由,即婦女有選擇生育孩子的自由和不生育孩子的自由。但同時《憲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中對男子生育權也有明確規定,即男子同婦女一樣有生育的權利和自由。在通常情況下,無論是婦女還是男子的生育權只有靠夫妻雙方的努力纔能實現。只要妻子堅持不懷孕或者懷孕後堅持墮胎,丈夫的生育權就將受到侵害。但是丈夫又不能強迫妻子懷孕生子,因為那樣將侵犯妻子的生育權。一方堅決要生育,而另一方又堅決不同意生育,這必然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且只有離婚之後雙方纔能更好地實現各自的生育權。另外,本案中雙方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兩年,達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作出准許雙方離婚的判決。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