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8日訊 經過征求意見和數次修改,昨天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草案)》。二審中的《條例(草案)》暫不提高最低18℃溫度標准。據悉,該條例將提交下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據了解,2009年,我省將供熱最低溫度標准修訂為:『在供熱期限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室內溫度不低於18℃。』在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很多聲音要求再度提高最低溫度標准。而調研發現,在最近5年內,煤炭價格一直在上揚,特別是去年,不但煤炭價格繼續上漲,人工成本也持續上昇,供熱企業面臨的成本壓力極大。如將最低溫度標准進一步提高,除燃料成本外,相應的管網維護成本也將進一步提高,供熱企業將因為無力消化供熱成本而面臨更為嚴峻的生存壓力。同時,《條例(草案)》已授權有條件的市、縣政府可制定更高的最低溫度標准,為今後的供熱發展預留了調整空間。因此,暫不提高最低溫度標准。
《條例(草案)》規定,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停熱8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5千元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48小時以上未達到規定標准的,應給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
《條例(草案)》規定,因施工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因施工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遷移、改建、變賣熱源設施,未取得《供熱許可證》擅自從事供熱經營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截留、倒賣或轉售熱能,或以節能減排、低溫長供等為由降低供熱質量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供熱單位不得以用戶室內裝修遮擋散熱器、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為由,拒絕為居民用戶維修、養護室內供熱設施。未對居民室內供熱設施進行除鏽、清洗、維護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用戶擅自改變供熱采暖方式的,強制拆除;對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由用戶負責賠償。盜用供熱系統熱水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居民室內溫度低於18℃,高於16℃(含16℃)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30%;室溫低於16℃,高於14℃(含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50%;室溫低於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100%。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