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拖欠工資建設單位墊付·不辦社保登記主管人員受罰
生活報7月21日訊 20日,哈爾濱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這是該條例施行10年後首次進行重新制定,填補了拖欠工資糾紛處理等的管理空白。
拖欠工資
最高加付一倍賠償金
《條例(草案)》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報酬的具體數額、實際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差額或經濟補償的具體標准存在爭議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有關支付憑證等證據義務。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人社部門可根據勞動者投訴時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10%以上20%以下罰款。
承包人拖欠工資
建設單位墊付
針對建設工程拖欠工人工資問題,《條例(草案)》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勞動者工資支付負總責,因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社部門可以責令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勞動者工資責任,人社部門可以責令違法發包、分包的工程總承包企業預先支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
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經人社部門責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對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予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社保義務轉嫁勞動者責令退還
《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招用人員管理規定,未辦理招用備案手續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用人單位500元罰款。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社會保險繳納規定,強迫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退還,並處以用人單位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