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9月20日訊 19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管理辦法》正式獲批出臺,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是全國首個有關餐飲具消毒衛生的管理辦法,解決了目前食品安全分段監管體制下職能邊界不清、監管空白等問題。《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餐消企業核發執照需征詢衛生部門意見,不按工藝流程清洗消毒作業的餐消企業將受重罰。
辦執照需征詢衛生部門意見
由於餐消企業的選址、布局、廠房等專業性較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對其難以把握,因此,為了從源頭上加強控管、杜絕隱患,《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核准企業名稱或者受理變更登記後,征詢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意見,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變更營業執照。核發、變更營業執照後,應當將已掌握的餐消企業登記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經營活動。
不按工藝流程消毒將受重罰
公共餐飲具的消毒工藝流程,是餐消企業對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是否達到衛生標准和要求的關鍵,餐消企業在對公共餐飲具進行集中消毒時,只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藝流程進行清洗、消毒、包裝、貯存、配送,纔能保證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符合衛生要求。
《辦法》規定,餐消企業對公共餐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消毒工藝應當按照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的流程進行,消毒工藝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渣應當儲存於密閉的垃圾箱內,並及時清理;采用物理消毒方法,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溫度對公共餐飲具進行集中消毒;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標准,對人體安全、無害。違反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6個月內累計3次因上述違法行為被查處的,責令停產停業。
餐消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經過衛生培訓合格並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從業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工作。
定期檢查餐消企業並公布結果
為強化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日常監督管理,保證日常監管落到實處,《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餐消企業劃分網格區域,確定網格區域監督責任人,明確監管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餐消企業衛生監督檢查結果及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抽檢結果,並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同級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市、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公開舉報、投訴電話,並對舉報、投訴案件及時查處;對接到的舉報、投訴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