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0日訊 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衛生管理辦法》近日經哈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解決了目前食品安全分段監管體制下職能邊界不清、監管空白等問題。
《辦法》規定,餐消企業核發執照需征詢衛生部門意見,不按照工藝流程清洗消毒作業的餐消企業。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發執照需衛生部門意見
由於餐消企業的選址、布局、廠房等專業性較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對其難以把握,《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核准企業名稱或者受理變更登記後,征詢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意見,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變更營業執照。核發、變更營業執照後應將已掌握的餐消企業登記情況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未取得營業執照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經營活動。
不按流程作業將受重罰
公共餐飲具的消毒工藝流程是能否達到衛生標准和要求的關鍵,《辦法》規定,餐消企業對公共餐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消毒工藝應當按照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設置的流程進行,消毒工藝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渣應當儲存於密閉的垃圾箱內,並及時清理;采用物理消毒方法,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溫度對公共餐飲具進行集中消毒;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符合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標准,對人體安全、無害。違反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六個月內累計三次因上述違法行為被查處的,責令停產停業。
此外,餐消企業從業人員應經過衛生培訓合格並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從業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公共餐飲具集中消毒工作。
定期公布衛生檢查結果
為保證日常監管落到實處,《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餐消企業劃分網格區域,明確監管職責。衛生行政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餐消企業衛生監督檢查結果及集中消毒公共餐飲具抽檢結果。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企業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