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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獲通過 無故拖欠工資用人單位舉證
2011-09-28 09:31:31 來源:生活報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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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9月28日訊 27日,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隨後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法規有望在明年開始實施。與以往打工者追著單位要工資相比,《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今後無故拖欠工資報酬等糾紛用人單位負責舉證。這是繼《哈爾濱市勞動監察條例》施行10年後,首次進行重新制定。

  該《條例》規定,勞動者投訴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報酬、實際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經濟補償的標准存在爭議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有關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人社部門可根據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此外,《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社會保險繳納規定強迫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退還,並處以用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人社部門舉報。人社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