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9日訊 『執行難』是多年來法院工作中面對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一些被執行人無視法律的權威和他人的利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在侵害他人權益的同時,觸犯了法律。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情節嚴重的拒執行為要予以嚴懲。日前,龍鳳區法院執行工作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第一時間發現被執行人張某有逃避執行的行為,及時轉交公安機關處理,將其抓獲,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以拒執罪判處被告張某拘役三個月。這是該院成立以來第一次啟動刑事執行程序,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者定罪量刑。
2010年4月,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張某與其妻子王某離婚,張某給付王某人民幣41452.87元。判決後,被告人張某一直未與王某聯系,也沒有履行付款責任。2010年5月,王某在一直得不到給付款的情況下,向龍鳳區法院申請執行。接到王某的申請後,龍鳳區法院立案並通知被告張某履行給付責任。張某向法院申報了其位於大慶市龍鳳區澳龍新城的某處房產可執行。但隨後不久執行局工作人員通過了解得知,被告張某已將此房以173000元的價格變賣,並無法與其取得聯系。執行局工作人員在多方查找未果後,判斷張某有攜款逃跑的嫌疑,當即回到院內進行匯報,經過審委會討論決定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2011年3月,張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抓獲。
張某被抓獲後,對自己逃避執行的行為供認不諱,並積極聯系其家人與王某達成調解協議,由其家人替張某一次性給付王某執行款人民幣39500元,得到了王某諒解。通過確實充分的證據,在認定張某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由於被告張某對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且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變賣房產後攜款逃跑,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依法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張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且自願認罪,其親屬又能夠替其履行給付執行款的責任並得到原告諒解,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法律不是兒戲,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是對抗國家法律、破壞法律秩序的拒執行為,不僅侵害了案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執法活動。張某的行為就是一個典型的反面教材,他無視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做出了蔑視司法權威的行為,直接損害了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動,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產生的社會危害性不容輕視,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張某的案例反映出龍鳳區法院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新舉措產生了實效,也有力地震懾了其他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當事人。龍鳳區法院今後將動員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建立執行威懾機制,為轄區的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做出更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