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3日訊 2010年3月的一天上午,蔡某因養老保險事宜到某公司找董事長劉某時,雙發發生爭吵,此時在場的該公司駕駛員劉某某用拳頭將蔡某面部打傷,蔡某於當日到醫院門診治療3天,後到醫院治療9天。2010年7月公安機關對劉某某處以治安拘留5日的治安處罰。因醫療費用賠償等事宜與劉某某未達成協議,蔡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劉某某賠償醫療費等各種費用。
鶴崗工農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某將蔡某打傷,致蔡某身體遭受損害,蔡某沒責任,劉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判決劉某某賠償蔡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4266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如果劉某某在指定期內未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將按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由劉某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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