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法治聚焦  >  法院天地
搜 索
受僱者施工傷及他人 賠償責任誰來負
2011-10-18 14:13:05 來源:東北網  作者:李芊冀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10月18日訊 2009年10月8日,鄭某將自家在七樓建小偏廈子的工作承攬給了張某,雙方簽訂了承攬合同,其中合同中約定,張某在施工過程中如果出現傷害或者受傷意外事故,均由張某負責,鄭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同年10月13日下午17時許,行人李女士途經此樓下,不巧正好被張某往樓上運沙子的沙袋子掉下砸傷,李女士在鶴崗市人民醫院住治療,後轉入佳木斯醫院治療。同年12月8日,李某以鄭某是房主為由,將鄭某訴至鶴崗市工農法院,要求鄭某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主持調解,鄭某給付給李女士部分醫療費10萬元。而後,鄭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給付自己支付李女士的10萬元賠償款,並主張有11000元承攬費沒有給付張某,用該承攬費折抵賠償款後,張某應給付鄭某89000元。張某在法庭上辯解道,在李女士與鄭某調解的時候沒有通知自己,此事其不認可。11000元的承攬費也不同意折抵。

  法院認為,鄭某與張某簽訂的承攬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中明確規定施工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時的賠償責任人。故依據該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張某在施工中致使李女士受傷的賠償責任應由張某承擔。鄭某經法院調解向李某的賠償款,鄭某有權向張某追償,故對鄭某要求張某給付該項賠償款1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張某辯稱李女士與鄭某調解時沒有通知自己,自己不認可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判決張某在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鄭某支付的賠償款10萬元,並承擔2300元的訴訟費。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