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3日訊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近鄰不如對門』。而對於在一個辦公室每天都要見面、並且是業務工作互相緊密聯系的張女士和鄭女士來說,因工作上的原因發生點小矛盾,而不失冷靜的處理,竟然粗野的傷人後還拒不認賬,通過鶴崗工農法院主持調解,傷者最終得到了賠償。
張女士是鶴崗某物業公司的會計,鄭女士是該公司的出納員。2010年7月的一天,二人在公司財務室因工作發生口角,鄭女士便用算盤將張女士手指打傷,到醫院診治經診斷為撕脫骨折,後經派出所委托法醫鑒定為輕微傷,派出所對鄭女士處以500元的治安罰款。張女士認為鄭女士嚴重侵害了自己的身體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鄭女士賠償7980元。
在法庭上,鄭女士辯稱,張女士再起訴狀中所述與事實不符,她們二人發生口角之後,張女士對鄭女士進行辱罵,並動手打鄭女士,張女士的手是碰到桌子上受的傷。事後鄭女士主動為張女士進行了治療。張女士在此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張女士應自己承擔全部責任,請法院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盡管鄭女士竭力辯解企圖推卸賠償責任,可是終因有單位同事作證,傷人的責任最終還是難以推脫。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張女士與鄭女士自願達成如下協議:鄭女士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賠償張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共6476.90元,案件受理費由張女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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