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3日訊 債主上門索要欠款,由於言語不和,不了被欠款者打傷,傷愈出院後,債主便將欠款者告上法庭,要求欠款者賠償相應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共七項費用,法院能否支持其全部要求?
不久前的一天,王某到張某的單位索要欠款,張某還款態度不是很積極,這令王某大為不滿,雙方爭執起來之後,王某一氣之下打了張某一個嘴巴,張某立即到醫院住院15天,支付醫療費2000餘元,經公安機關鑒定為輕微傷。公安機關遂對王某給予罰款的治安處罰。張某出院後要求王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七項費用共計13900餘元,王某拒絕支付,張某無奈便將王某起訴。
近日,鶴崗市工農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王某將張某打傷,致張某身體遭受損害,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張某的訴訟請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和伙食補助費共3000餘元予以支持,對張某提出的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舉證故不予支持。對張某提出的要求王某賠償1500元誤工費,因張某住院期間其所在單位未扣發其工資,故不予支持。後來王某同意賠償張某各種費用共5000元。
至此,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乾規定》等相關條款,判決王某賠償張某各種費用5000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同時還判決王某承擔了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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