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7日訊 『注重證據、讓證據說話』是決定官司勝訴與否的關鍵。而前不久鶴崗市的付某手拿欠據在法庭上向孟某索要欠款,結果法院不僅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反而還判決其承擔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共3600餘元。
2010年10月21日,付某以孟某欠自己錢為由,將孟某起訴到了法院,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了合議庭,於2011年2月21日、同年5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庭上,原、被告言辭激烈,付某主張孟某欠自己的錢,並向法庭出具欠條一份,而孟某卻以欠條上的簽字不是其本人所簽為由,提出對欠條簽字進行司法鑒定。經孟某申請,法院委托,2011年4月25日,鶴崗某鑒定公司經過鑒定,出具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付某提供的欠條上的借款人處署名『孟某』簽名不是孟某本人親筆書寫。孟某因申請筆跡鑒定支出鑒定費2000元,付某見勢不妙於2011年5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訴,但不同意承擔鑒定費。
法院認為,因某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做出了欠條上借款人處署名『孟某』簽名不是孟某本人親筆書寫,故對付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其鑒定費2000元應由付某承擔。付某雖提出撤訴,但因其不同意承擔鑒定費,故對其提出的撤訴申請不予准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乾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付某的訴訟請求。
有道是:『聰明反被聰明誤』,付某最後落得個『偷雞不成反蝕把米』,案件敗訴不說,還搭上了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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