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3月12日訊 “交保險嗎?”“交保險。”“怎麼交?”“只要過了三個月試用期,馬上就簽合同交保險。”這是記者在近日齊齊哈爾市舉行的一次現場招聘會上聽到的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的一段對話。記者采訪時發現,“保險”成為今年人力資源市場上的關鍵詞,無論是急招工的用人單位還是求職者,都將“保險”當做彼此間討價還價的籌碼。
“交保險的說道有很多,搞不好就要吃虧。”記者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了解到,“保險”沒有試用期,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發了工資,就應該交保險,試用期也不例外。”支隊長周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實際上是先有合同再有試用期。”也就是求職者與用人單位必須先簽訂合同,雙方纔能發生勞動關系,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內的。“一般來說,簽1年的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是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為3年以上的以及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也是要交保險的。”
記者在采訪中同時也發現,有個別求職者主動要求不交保險。從龍江縣華民鄉來齊打工的農民胡師傅就是其中之一,“我就是農閑時出來乾活,交不交保險無所謂。再說交保險還得扣個人的錢,扣完了我拿回家的錢就少了,不劃算。”在龍沙區合意大街一家餐館打工的90後新生代農民工小雨,月工資2000元左右。“交了保險我每個月的零花錢就少了。”小雨說。
在他們看來,出來打工,拿到手的真金白銀纔是真的。尤其是保險中的“養老”一項,在各項保險中交費額最高,而且又不像醫療和工傷保險那樣能看到眼前的利益,所以一些新生代農民工不太買賬。
對此,周濤說,勞動者主動提出不交保險,一些企業也覺得這是好事,佔便宜了,其實是不對的,用人單位並不能因此免責。“假設這樣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矛盾,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沒給交保險,那麼我們是要依法對該用人單位進行查處的。”
從長遠看,勞動者繳納社保,是對自身權益的一種保護,不能用短視的眼光去看交保險有沒有用。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國正在落實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辦法,很多省市已經實現了社保關系的異地轉移。同時,國家還在制定完善城鄉相關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從而確保勞動者的權益,讓社保跟著工作走,讓社保費不白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