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0日訊 自《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實施以來,哈爾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犬只管理部門深入居民小區、公共場所宣傳《條例》內容,並對居民飼養犬只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調查發現,許多養犬人不文明行為是引發糾紛的主要原因。公安部門提醒,規范養犬行為,減少不文明養犬行為要從細節做起。
——共有區域禁搭犬捨:養犬人在住所內飼養犬只,應當有效控制犬只吠叫。禁止利用敞開式陽臺飼養犬只。禁止在公共樓道等建築物的共有區域搭設犬捨、放置犬籠和其他養犬器具,以及實施為犬只梳理毛發、洗澡等行為。
——犬繩長度不超2米:犬只外出活動時,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或者攜帶,並為犬只掛牌;用犬繩牽領犬只,犬繩長度不得超過2米;在公共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合為犬只戴嘴套或者懷抱;不得攜犬與他人爭道搶行,主動避讓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續吠叫或者在人員聚集處追逐嬉鬧;及時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車的,應當征得駕駛人同意。
——公共場所禁止攜犬進入: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辦公區;學校教學區、食宿區,學前教育機構,醫院,少年兒童聚集、活動的場所;賓館、飯店、商店;候車(船、機)廳等公共場所,但符合有關規定的除外;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閑廣場、綠化地帶和公園禁止攜犬進入。除以上規定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決定其經營或者管理的場所禁止攜帶犬只進入,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
——病犬外出診療應裝入犬籠:拴養或圈養范圍包括單位飼養的犬只,需要隔離的病犬,種犬及待售犬、尚未進行免疫或者登記的犬只。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攜帶外出的,應當裝入犬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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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不文明養犬行為
根據居民反映,養犬人和不養犬人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問題一:不系犬繩隨意遛狗者隨處可見。
問題二:犬只隨地便溺,許多犬主視若無睹。
問題三:一些社區居民經常遭受半夜犬吠、難以入眠之擾。
問題四:同一樓道內如有居民飼養大型犬只,樓內其他居民在進出樓道時經常心生恐懼,尤其在夜間更是怕被犬只突然躥出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