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6日訊 今年4月10日,由國家頒布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為細化落實條例具體要求,進一步規范民警執法,公安部交管部門近日新增26項涉及送子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代碼。新代碼對送子車駕駛人各類違法行為作出明確處罰標准的同時,還對違法車輛所有人的相關責任作出相應規定。
送子車超員處罰金增加10倍
據介紹,新增代碼對超員送子車的處罰大幅提高,按照規定,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7分;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罰款500元,駕駛證記6分。此前,交警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是依據公路客運以外車輛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最高罰款200元,駕駛證記3分。
對校車駕駛人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處罰規定
據了解,此次,新增代碼對駕駛人的具體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規定,其中包括: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或駕駛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對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如情節嚴重可以吊銷駕駛證。同時,對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的、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的、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火前離開駕駛座位的、駕駛校車上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的都將被處以200元罰款。
使用偽造、變造校車標牌最高罰5000元
據介紹,標牌、標志燈是送子車區別於其他社會車輛、便於執法部門監督管理和其他駕駛人及時辨識並避讓的顯著標志,為確保從源頭對送子車進行有效管控和監督,新增代碼根據《條例》對放置、使用標牌等均作出明確規定,其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的;不按照規定開啟校車標志燈的;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線路行駛的;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校車未運載學生上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使用校車標志燈或使用停車指示標志的將分別被處以200元罰款。
車主使用無資質駕駛員將被罰2萬元
此次,新增代碼還對車輛所有人、用工單位及相關管理者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其中,車輛所有人使用拼裝的機動車或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將被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偽造、變造校車標牌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將處以5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