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9日訊 本來安安穩穩依法經營個體旅店的王某,嫌賺錢太慢,便利用開旅店的便利條件,乾起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從中牟利的勾當。近日,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以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旅店女業主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2011年10月初,王某從他人手中承兌一個體旅店經營。在短短20多天的時間內,王某便通過各種渠道,掌握多名賣淫女的聯系方式。同年10月24日20時許,王某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組織賣淫女張某、付某分別與嫖客馮某某、王某某在自己經營的旅店從事賣淫活動並獲取非法利益,所得贓款被其揮霍。
法院認為,王某利用經營旅店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檢察機關指控其犯組織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納。王某捕後至當庭能如實供述犯罪,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根據王某的犯罪情節、手段以及社會危害的後果,法院依照刑法刑法相關條款,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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