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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行為隨意情況調查與思考
2012-08-10 10:34:13 來源:東北網  作者:季憲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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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  季憲柱

  從行政審判實踐情況來看,某些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並不盡人意,部分行政機關管理人隨意行政,造成一些不良影響,下面隨意情況表現及對策簡述如下:

  一、行政行為隨意表現形式

  1、近幾年,大部分行政機關、執法水平有了明顯提高,都能依法行政。客觀上講,行政機關如果能在執法中依照法定程序,公正地作出實體處理,並經對相對人進行教育和疏導工作,使相對人心服口服的主動打消起訴念頭,是無可非議的,應該說是一件好事,但是少數行政機關由於存在怕當被告,更怕敗訴的心理動機,便采取了息訴的措施。另外,某些行政機關的領導把是否被起訴,是否敗訴作為政績的考評的依據,變向的鼓勵息訴行為,使部分可訴行政案件在行政機關的堵截和圍攻下難成訴訟。

  2、在追訴時限上的隨意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訴期有明確規定,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但是,在訴訟到法院的行政案件中,對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相對人隨意處罰的情況時有發生。

  二、隨意產生的原因

  從上述情況看,行政行為的隨意性是比較嚴重的,產生隨意性的原因,從筆者處理過的案件上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是少數行政管理人員素質偏低,是產生隨意性的一個因素。行政機關近年來多次增編,隊伍逐漸擴大及科室與科室之間人員的變動,新上崗人員及變動後的人員業務培訓跟不上,一些人對法律法規的理解處於似懂非懂的狀態,導致了執法上的隨意性。隨意性產生的第二個原因是,由於當前財政困難,加之各行政部門“上檔”達標等活動的要求,使一些行政部門的經濟負擔過重,使用加大罰款的方法,到處抓錢。

  三、隨意性的產生所造成的危害

  不應該收的錢收了或多收了,不應罰的罰了或者多罰了,尤其是現在經濟狀況及不景氣的情況下,給相對人造成精神上和經濟上的壓力,同時,也給行政管理部門在聲譽上造成不良影響,降低了行政機關的威信及黨與人民群眾的關系,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四、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

  中國人一向倡導的“以善為本”,“以和為貴”。因而一貫反對或不情願打官司,尤其是行政官司,有的群眾認為打贏一次官司,受氣一輩子。加之我們在訴訟過程中還不習慣將官與民置於平等訴訟地位上,官方觀點似乎有一種先天的合法性,不容人的懷疑,個人的力量再大也永遠斗不過行政機關。由於種種原因,百姓們對行政訴訟期望值高,熱情卻低。行政行為人不規范有隨意性,在某種程度上破壞了法制建設的開展,因此必需予以糾正。

  要解決上述問題,首先最關鍵的問題是提高人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這就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思想教育,消除特權思想,增強公僕意識,加強法制觀念,強化業務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執法水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從業務上杜絕不規范性和隨意性的發生。

  其次是強化監督機制,建立一套完整的切實可行又行之有效的自我約束制度。例如錯案追究制及賠償後的內部追償制度等等。要虛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加以改進,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

  另外,當前人民群眾對民告官(即,行政訴訟)知之其甚少,還不會運用這一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這表明我地區的普法宣傳工作還要加倍努力,要利用各種形勢加強普法宣傳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使執法機關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並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