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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的原因及對策
2012-08-27 14:06:17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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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 季憲柱

  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的難題。為此,在解決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上都采取措施進行大量努力,收到了一定成果。但是,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仍然沒有從根本上予以解決,在一定程度上困擾著法院工作的開展。

  一、目前訴訟文書送達現狀及原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方式雖然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五種方式,但目前法院送達仍然存在比較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直接送達困難

  1、當事人難找。法院在送達訴訟文書時,經常難以找到受送達人。當事人住所地經常會因職業變化、拆遷、搬遷等出現變化,而且被告實際居住地址於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上的地址不一致的情況比較多,導致法院無法按照原告訴狀中的地址無法找到案件當事人,而被告戶口所在地的親屬和基層組織往往不願提供其實際居住地。還有原告為了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在訴狀中虛構被告地址,導致法院工作人員難以找到當事人。

  2、當事人拒收或者躲避送達。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部分受送達人並非下落不明,而是出於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動機,拒不簽收或故意躲避送達,拖延訴訟進程;也有部分當事人不懂法律程序,認為簽收法律文書就是要承擔不利法律後果,拒絕簽收訴訟文書;還有部分當事人藐視法律,聲稱隨法院怎麼判,不肯簽收訴訟文書;更有甚者,不但不簽收,還將訴訟文書撕毀。被告是企業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躲避法院送達工作人員,而其他人員又不願意簽收,導致送達無法順利進行。

  (二)留置送達困難

  留置送達見證人難找或不願合作,以種種理由推卻不願到場,或到場後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雖然相關訴訟法規定“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表到場並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由於是義務性協助,並無強制力,致使協助送達積極性不高,也有部分單位或個人因懼怕打擊報復,產生“事不關己”的消極態度,不敢也不願做送達見證人,或者雖然到場卻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

  (三)郵寄送達存在的問題

  在實踐中,郵件回執上受送達人簽名不實,受送達人的簽名與法律文書上的姓名不一致,只有姓或只有名的情況時有發生。代為簽名的,代簽人的身份不明,難以確定代簽人是否為同住成年家屬。當按送達地址找不到被送達人,或者被送達人拒絕簽收時,送達回執不能及時退回影響案件正常開庭。

  (四)公告送達的前提條件多,時間長、費用高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對於何為“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住所地沒有音訊的情況。法院也很難獲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證明,公安機關、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流動人口的情況也尚未全部掌握,對法院的請求出具下落不明的證明也不願協助。此外,在實踐中還經常出現被送達人未離開住所地,但是躲避法院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導致法院窮盡其他送達方法仍然無法送達的情形。公告送達時間長,送達應訴文書材料的公告時間60日,還要給予30日的舉證期限,而且法院報刊登公告也需要一段時間。在實踐中,通過公告送達應訴材料的案件,其裁判文書一般也需要公告送達,一個案件經歷兩次公告送達,影響案件的及時審理、執行。公告費的承擔也是一個問題,公告送達費用較高,原告不願意預交該筆費用,而法院無法送達,案件容易處於僵持中。

  二、對法院送達難的對策建議

  (一)拓寬送達方式、渠道。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可以將手機短信、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手段方式納入到法院的送達方式,提高法院送達效率;取消郵寄送達的前置條件,可與直接送達同等采用。放寬公告送達的前置條件,建議將在受送達人並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規避訴訟、逃避送達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公告送達,而無需再通過其他各種方式送達。

  (二)擴大簽收人的范圍。當被送達人為公民時,簽收人不限於“同住成年家屬”,可以擴大到並未於當事人同住但是關系密切的親屬,如父母、子女等;其他與被送達人有密切聯系的單位或個人,如基層組織、所在單位、親戚、鄰居、同事等也可以代為簽收。當被送達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外,還可由該單位的其他職員簽收。

  (三)構建基層送達網絡。法院可以聘請當地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等人員為司法協理員,充分利用人熟、地熟的優勢,運用道德和法律的雙重作用,督促受送達人簽收法律文書。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