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蘿北縣人民法院 韓錫艷 李平
穩定是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前提和重要保證,沒有穩定的社會環境,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就無從談起,經過全國人民三十多年的努力拼搏所取得的令世界矚目地成果也會喪失掉,同時,社會穩定和諧也是人民的心願,沒有穩定,也就沒有人民群眾的幸福生活。因此,只有保持一個安定的社會環境,改革開放纔能深入進行,經濟發展纔能持續健康,人民群眾纔能安居樂業,國家纔能長治久安。法院作為重要的國家機器,其根本職責在於通過行使審判權,對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法律爭議依法作出合理裁決,進而促進依法行政,鞏固國家政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審判工作如何服務於社會穩定和諧,筆者粗淺認為:
一、依法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給人民以安全感
當前時期我國總的社會治安形勢是好的,但是隨著我國的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各種新型犯罪不斷出現,各種犯罪手段不斷翻新變化,各類刑事案件發案呈上昇趨勢,特別是黑惡勢力在某些地方仍然猖獗,侵財犯罪及經濟領域的犯罪仍然高發,各種殺人、放火及恐怖活動等嚴重暴力犯罪仍然頻繁,因此,我們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打擊刑事犯罪的任務仍然十分繁重,而為了維護改革成果,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能安居樂業,為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創造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就需要我們各級法院要著眼於社會治安大局的穩定,在順應輕刑化、去死刑化的潮流下,充分利用刑事審判手段,積極主動地同公安、檢察協同作戰,特別是要與政法機關、公安部門、檢察機關組織地各種形式的嚴打戰役、會戰密切配合,按照“兩個基本”的要求,堅持“從重從快”的方針,堅持“打早打小”的方針,堅持“什麼突出就重點打擊什麼”的方針,保持嚴懲高壓態勢,把斗爭的鋒芒對准那些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對准那些殺人、搶劫、強奸、爆炸和致人重傷、致殘、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為害一方欺壓百性的地方惡勢力犯罪分子,不顧後果、膽大妄為的流竄犯罪、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的慣犯、累犯,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經濟領域的犯罪,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侵財犯罪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對上述犯罪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裁判合法合理合情,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確保一方平安,為社會創造穩定和諧的法治環境。
二、依法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給人民以滿意感
隨著經濟社會的加速發展和利益格局的深入調整,各種人民內部矛盾凸顯,特別是由此引發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數量明顯增多,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作為審判機關來講應該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民事審判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總結民商事糾紛案件的新特點,新動向,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新舉措。
一是要加強訴訟指導工作。從當前我國的國情來看,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東西部之間、城市與農村之間在經濟文化方面存在較大差異,老百姓的法律意識還不夠強,法律知識還相對比較薄弱,訴訟能力普遍低下,並且我國在民事訴訟中沒有實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不請律師的民事案件佔有相當大的比例,這些現象和因素對於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有很大的影響,會導致雙方在舉證、質證和辯論等諸多環節上的不平等,使部分涉訴的當事人因缺乏訴訟知識而不懂得或者未能及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而導致喪失實體權利。因此,各級法院在訴訟中有必要加強訴訟指導,充分行使法官的釋明權。法官的釋明權主要是為了克服當事人主義的不足,是為了配合審判進行的一般性、原則性、必要的訴訟指導工作,不是代替律師的作用,因而要遵循中立平等、公開透明、適當行使、有利訴訟的原則,其行使的范圍一般限定於解釋法律規定,告知訴訟風險,禁止乾涉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和處分權,否則會出現訴訟結構失衡,對當事人造成法官替一方當事人打官司或者對一方的公開偏袒的印象,進而動搖人們對審判公正的信任。
二是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訴訟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訴訟調解制度根植於中國的司法實踐,被國際司法界稱為“東方經驗”,近年來,許多國家的審判制度正在不斷增強法院調解的作用,法官推動當事人自主解決糾紛成為訴訟制度改革的新目標。調解作為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高效、經濟、公正、徹底和穩定等獨特的優勢。如果以調解方式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便於當事人在未來的合作與生活中和睦相片,符合“和為貴”的民族傳統,可以縮短審理期限,及時解決糾紛,降低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也有利於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自覺履行。調解工作必須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要在核實案件基本事實,分清是非的情況下,從當事人具體問題的角度出發,合理調整當事人的期望值,平衡各方利益,從而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要注意調解內容保密問題,對在調解過程中涉及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不願意對外公開的調解內容,應確保調解內容在保密的條件下進行。
三、依法審理具體行政行為,給人民以公正感
行政審判是法律賦予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司法監督,進而保護公民、法人作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救濟途徑,因此法院要積極依法行使審判職能,要充分發揮審判作用,對涉訴的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依法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保護合理的行政行為,必然會大力促進依法行政,規范政府的權力運作,有利於以司法權制約行政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制尊嚴和司法公正,有利於民主政治的實現。依法行使行政審判權,要排除來自行政機關與領導個人的不良乾擾,獨立作出司法裁判,要通過審判,正確適用法律,對受到侵害的國家利益與人民權利給予最權威的終結性補救,確保法律公正,做到既要保護人民群眾利益,又要支持行政機關的合法行為,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
由於多數行政案件往往產生於老百姓和行政機關之間的溝通不暢,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利用居中裁判的特殊地位和身份,做好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調工作,從而達到減少政群矛盾、密切政群關系之效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釋,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可以在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建議行政機關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通過自我改變,促使行政機關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減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抵觸情緒,努力創造和諧的政群關系。但是,協調不等於無原則的和稀泥,不能以犧牲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來協調解決行政爭議。
總而言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不同利益集團的分配不均衡,各類矛盾的不斷出現,以及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各種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還將會在大幅度的上昇,這是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必然現象,維護社會穩定和諧,讓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必須借助於法治的實行。法院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通過行使審判訴訟職能,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促進依法治國,彰顯社會正義,維護司法公正,增強人民群眾法律救濟信心,以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為構建社會穩定和諧起到維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