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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人壽理賠實錄:五大案例解密『理賠內幕』
2012-08-30 11:36:59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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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30日訊 金先生是個有理想的商人,熱愛生活,珍惜生命,並為自己投保了《陽光人壽財富雙賬戶終身壽險(萬能型)》20萬,《附加萬能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A款》20萬元;《陽光人生終身壽險(分紅型)》40萬,《附加陽光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40萬,《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B款》1萬。2011年9月,金先生在旅途中突感胸悶不適,被同行朋友送往醫院後被確診為“急性心肌梗死”。經陽光人壽調查核實,金先生“急性心肌梗死”診斷明確,屬於重大疾病,給付保險金61.04萬元(重疾60萬、基本醫療費用保險金1萬,基本醫療外藥品費用保險金405.06元)。

  案例解析:

  問:重疾發生後,客戶該什麼時候報案,報案後何時可以理賠?保險公司是否對報案時效有要求?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因此,為保證客戶權益,發生保險事故後,請及時向公司進行報案登記。

  此處之外,還要提醒客戶的是,報案不等於理賠。只有在報案後收齊理賠材料後纔能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在收到理賠申請後纔能受理理賠案件,所以,被保險人出險後,除了要及時報案外,還應該盡快收齊理賠材料,及時提交理賠申請。

  問:如確診重疾,被保險人生存或者死亡都可以獲得重疾賠付嗎?

  若被保險人投保“額外給付重疾”,確診重疾後並達到條款約定的生存期要求,即可獲得重疾賠付;若被保險人投保“提前給付重疾”,確診重疾後被保險人死亡就不能申請重疾保險金,但可以直接申請身故保險金。

  上述案例中,《附加萬能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A款》和《附加陽光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就屬於是提前給付重疾的保險;《陽光人壽附加萬能額外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則屬於額外給付重疾的保險。

  問:附加險提前給付重疾後,主險的壽險保障還繼續有效嗎?

  附加提前給付重疾條款中約定“我們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加合同終止,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主合同個人賬戶價值均按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與主合同保險金額的比例相應減少,如果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減少至零,主合同終止。”本案例中,主合同保額與附加提前給付重疾合同的保額一樣,重疾保險金提前給付後,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減少至零,因此主合同終止。

  問:重疾險可以指定受益人嗎?

  重疾險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原則上不接受其他指定或變更。

  小結:由於保險公司在處理“重疾理賠”時需要對疾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做調查核實,這就對“重疾理賠”的報案時間提出了要求,如沒有及時報案影響了對事故的調查,將會影響到客戶利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重疾險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如被保險人身故,將不能領取重疾保險金。

責任編輯:關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