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31日訊 近日,興安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孩子不是親生為由拒絕給付撫養費的離婚糾紛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雙方離婚,父親每年承擔撫養費3600元,至孩子18周歲為止。
這對夫妻於2009年12月11日自願結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後感情一般。2010年4月,妻子坐月子時,丈夫出去打工一直未歸。後妻子起訴離婚,丈夫認為妻子結婚前就以懷孕,否認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拒絕付小孩的撫養費。為此,丈夫還申請法庭進行親子鑒定,因沒有按時交納鑒定費,法院認定為自願放棄。
興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都同意離婚,雖說被告不承認小孩是自己所生但是沒有確切的證據可以佐證,所以應當給付小孩撫養費。據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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