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9月14日訊 每到供暖期,室溫是否達標成為市民最為關注的話題,今年也不例外。那麼,如果因為供熱單位的原因造成居民室內溫度不達標,該如何投訴呢?13日,記者采訪了哈市供熱辦相關人士。
據介紹,如果因為供熱單位原因未達到合同約定溫度標准48小時,按照《黑龍江省城市供暖條例》和《哈爾濱市城市供暖辦法》的相關規定,供熱單位應向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
按照規定,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於18℃,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據哈市供熱辦相關人士介紹,在供暖期內,如果市民發現室內溫度未達到18℃或合同約定溫度,用戶應當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8小時內進行現場測溫,因供熱單位原因未進行現場測溫的,視為供熱室溫不達標。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應當以居民臥室、起居室(廳)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1.4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經過測溫,室內溫度沒有達到18℃,供熱單位立即進行整改,確保室內溫度達標。
“我家的溫度計顯示室內溫度為15℃,但供熱單位測溫為19℃,對於這樣的結果有爭議該咋辦?”據介紹,對於供熱單位檢測的室內溫度市民有異議,供熱單位和市民可以將情況反映給第三方即區級供熱辦,到現場進行測溫,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采取現場測溫的,應當填寫室溫監測記錄。室溫監測記錄一式三聯,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用戶、供熱單位分別留存,作為計算供熱室溫不達標時間的依據。供用熱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應當對測溫結果共同簽字確認,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使室溫達標。
“如果室內溫度連續多日不達標,該咋辦?”據介紹,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暖條例》和《哈爾濱市城市供暖辦法》的相關規定,經過供熱單位或供熱主管部門的測溫,室內溫度從告知供熱單位之時起48小時仍未達到溫度標准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規定標准向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屬於熱源、供水、供電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退還,再向有關責任單位追償。如果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采取張貼通知、媒體發布等形式及時通知用戶,並報告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投訴受理機構,同時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