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8日訊 近日,哈市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的實施意見》。《意見》規定,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實施分類規范、查處、取締。對政府有關部門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的,予以行政問責。為無證無照經營者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由監察部門予以行政處分。
《實施意見》規定,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實施分類規范、查處、取締。對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等所經營的無危害行業以及經營條件、范圍、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以教育為主,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合法經營;對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備案的農村流動商販,不按無照經營查處;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登記的經營活動,或按政策規定可免於登記的經營活動,不作為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在居民住宅樓內租賃房屋開辦個體餐館的,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直接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考核與監督方面, 《實施意見》規定,對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排查職責,發現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未及時查處、取締,或者未按規定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等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的,依據《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問責。各級監察部門負責對查處取締無證無照非法經營行為工作的情況進行監察,對收受他人財物、縱容、包庇無照經營行為,為無證無照經營者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