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0日訊 1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條例》規定,擅自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設置擋車器、鐵鏈等障礙物妨礙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處以1000元罰款。
停車場按標收費使用發票
《條例》規定,停車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費收費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費收費標准,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停車場經營者應按照收費標准收取停車服務費,使用由地稅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擅改停車場用途予以查封
《條例》規定,停車場未按規定設置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或公共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停車信息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罰款。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專用停車場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予以查封,自逾期之日起,按改變用途的停車位數量,每個停車位每日處以200元罰款。
不按引導亂停車罰200元
《條例》規定,不遵守管理制度、不聽從管理人員引導或不按泊位、標線有序停放車輛的,處以200元罰款。停車場經營、管理者不遵守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專用停車場可向公眾開放
《條例》規定,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或本居住區業主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可向公眾提供停車服務。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應按照停車場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應為殘疾人設置無障礙專用停車位。道路停車泊位實行總量控制,並隨公共停車場的增設逐步減少。